深圳福田一市民呆在家里,手机却接到大量短信,显示银行卡被人在异地取款。他报警并将银行告上法庭,深圳福田法院一审宣判银行担责50%。
市民黄女士称,她2009年在深圳某银行办理银行卡,今年4月21日23时56分至第二天0时03分,她在家休息,卡也在身边,大量取款信息却突然涌入她的手机,她马上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欲修改密码,却始终处于无法接听状态。黄女士立即持卡前往附近的ATM机,修改密码,并马上向黄贝派出所报案,随后立即将卡中剩余50321元取出。经统计,她共被盗取5万元及手续费93元。
黄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她开户存款,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被告的基本义务。银行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保证储户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涉案储蓄卡由她本人保管,未交给其他人,未向其他人透露密码,而银行在他人取款时未能识别储蓄卡的真伪,是未尽到储蓄合同的义务,未尽妥善保管客户资金的义务。为此,她请求法院判处银行向她支付50093元及利息400元。
银行辩解称,银行卡交易均依据密码进行,该密码由黄女士自己保管,理应由其自行承担遗失密码的法律后果。
据介绍,警方查明涉案卡盗刷的地址是湛江吴川。
法院查明,黄女士所述基本属实。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因该涉案银行卡设有密码,一直是由原告使用且未离身,但该卡被伪造并交易,原告自身应承担对该账户密码保管不力责任,同时在交易时发卡的银行亦未能识别该卡属于伪卡交易,故双方对银行卡内的金额损失各承担50%,判决银行支付原告存款损失25046.5元及相应利息。 采写:南都记者 陈乐伟
知多D
卡遭盗刷如何取证
明明银行卡在自己手里,却收到因异地消费或者取款的通知短信,这只能说明你的账户被人盗刷。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才能减少损失?律师表示,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取证。银行卡被盗刷成功,一定是卡号、密码同时被盗,应从几个方面取证:及时报警,并通知发卡银行,如上面的黄女士那样,修改密码,转移存款,减少损失;第一时间收集涉案款项不是由本人所取或者消费的凭证。例如收集那些能够证明交易时本人身在其他城市的机票或其他凭证;或者在收到取款短信通知时第一时间去附近银行查询余额、取款,并保留凭证,以证明真正的卡在自己身上。
哪类情形银行担责
广东高院有关银行卡被盗刷指导意见中,以下几种情况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但若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另外,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认为其适用前提应当是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伪卡的情况下并不适用。
(记者 陈乐伟)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