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仍同居生活致使女方怀孕,冒用姐名医院产子后被举报,双双被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二人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维持被告计生局的处罚决定。
原告杨某与吴某宇均是广西河池人,两人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1996年登记结婚,次年杨琼生育儿子吴某。2008年初,杨某、吴某宇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经二人所在单位和居委会同意盖章,但没有经过被告金城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同意盖章。
2008年底,杨某与吴某宇因感情不和离,离婚后双方仍居住在同一栋房屋的上下楼。之后几年,双方均未再婚。由于双方住得较近,偶尔也会发生性关系。2011年底,杨某冒用姐姐的名字登记住院,生下二儿子,并将次子的户口登记到姐姐名下。之后杨某带小孩回到位于吴某宇楼下的家中生活,孩子由两人共同出钱抚养,并经常一起带小孩外出游玩。
2013年,金城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冒名生育的第二子系与吴某宇违法生育的孩子,对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二人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诉称自己有二孩生育证,生育二子是经过行政许可的;又诉称与吴某宇早已离婚,自己生育的孩子与吴某宇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应该对吴某余进行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吴某宇虽于2008年初提出生育第二子女的申请,但并未得到被告的批准和许可;至同年底原告二人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合法生育第二子女的前提条件,亦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规定的生育第二子女的条件和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曾调查核实过,杨某、吴某宇均已承认违法生育小孩的事实,且在被告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如对违法生育的小孩有异议,可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两人均明确表示不需要作鉴定。因此法院认定杨琼于2011年生育的第二子系吴胜宇亲子,二人违法生育事实清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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