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对薄公堂的儿子陆某(左二)与父亲陆某玲(右三)最终和解(受访者供图)
因为1000万元的卖房款,今年84岁的东江纵队老战士陆某玲和60多岁的儿子陆某已经连续打了两年官司。在中秋佳节到来之际,这一家子终于可以没有隔阂,欢聚一堂。9月1日,儿子陆某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讲述案件的来龙去脉,并表示今后要对父母尽孝道。为免重蹈覆辙,最终父子俩把“孝道”写进了法律调解文书。
案件起源
卖房得千万元托儿理财惹矛盾
事情要从15年前说起。1999年,陆某玲父子俩在深圳市盐田区公证处签署了一份《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把几处房产赠与了陆某。2011年陆某玲把其中一处房产以1020万元卖掉了,而就是因为这1000万元的处理,最终导致了两父子对簿公堂。
2012年5月21日,陆某玲将1000万元存款转入陆某的账户,委托陆某将资金投入某理财产品运作,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陆某按上述委托要求,原本已经签署了一份投保单,后在犹豫期内撤回该投保,将上述1000万元在另外一家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陆某玲认为,在委托理财期间,其曾多次询问存款的存管状态,但儿子一直未如实相告,也未向其出示相关银行存款单据或证明,陆某玲因此质疑儿子未尽到委托人的义务,对其所有的1000万元管理不当,于是委托律师与儿子沟通,要求收回存款自行保管。2012年11月7日,儿子陆某将上述1000万元的理财产品的单证、银行卡移交给陆某玲,但该存款仍然在儿子名下。
最终,因款项一直未返还,陆某玲将儿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1000万元。对此,儿子陆某应诉时称,被卖掉的房产原本就是签署了合同赠与自己的,该1000万元是未履行公证赠与合同所得,故1000万元的资金本应归自己所有。
对簿公堂
法院判儿子还钱儿反诉老父未履约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陆某玲与被告形成委托使用资金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陆某玲可随时解除对被告的委托,要求被告返还1000万元。虽然被告将1000万元定期存款银行卡、理财产品单证交付给原告,但陆某玲不是户主,实际上无法支配和使用该1000万元,故被告认为已将1000万元返还给陆某玲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认为该1000万元是原告陆某玲未履行公证赠与合同所得,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遂一审依法判决,陆某应向原告陆某玲返还1000万元。
2013年4月9日,陆某于向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陆某玲履行《赠与合同》,经两次开庭审理,在他案中止审理时,经调解,为了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当事人冰释前嫌。
2014年1月,陆某玲、陆某玲妻子和儿子陆某三方签署了和解书,三方约定:1000万元的涉案买房款归陆某所有,而陆某为感谢父母,在该笔财产的现金1000万元中回馈350万元给父母做日后的养老费。其次,位于罗湖区的某房产归儿子陆某所有,由儿子陆某承担过户登记、补偿地价等一切费用。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恢复开庭审理,根据三方签署的和解书达成了民事调解书。
今年8月14日,其余涉案房产正式过户到陆某名下,这个纠缠了两年多的官司终于落下帷幕。
特殊约定
把尽孝细节写进调解书
记者发现,在陆某玲、陆某玲妻子和儿子陆某三方签订的和解书中,细致地把一些具体孝道行为写了进去,而最终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也把这些细节作为法律文书进行了确认。
和解书的第五条写明,要“尽尊、尽孝、尽责、尽力保障父母安度晚年”。其中提到,父母在自有行为能力时不受任何人监督和限制,双亡后,一切遗留财物统归儿子所有。父母病重、病危的急救康复事宜,由儿子全权决定,母亲医保外的医疗费用由儿子承担(父亲有全额医保)。
值得一提的是,三方还把殡葬善后的一些细节也做了详细约定,如刻碑、祭奠等等。并且还约定,今后逢年过节,特别是新年元宵等,父母负责牵头组织,儿女要尽可能齐齐露面,欢聚一堂。
被老父告上法庭两年,儿子陆某在外人眼中总会被贴上“不孝”的标签。昨日,陆某对此苦笑连连。陆某说:“我也是一个子孙满堂的老人了,对孝道二字,我也看得很重。以前的一切都过去了,如今我和爸爸的隔阂已经消除。所以我俩共同商定,把这些孝道的条款写入法律文书,就是要让爸爸放心,也给后辈立下一个标杆。我的责任我一定会一力承当,绝不假手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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