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开新车意外撞死母亲 保险公司拒赔成被告

2014-07-23 08:19 来源:现代快报

  今年52岁的阿梅拿到驾照不久,意外将母亲撞倒不治。事发后,父亲谅解了女儿,不向她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检察机关免除处罚。当阿梅父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他已在检察机关承诺放弃民事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引发诉讼。近日,泰州靖江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11万余元。

  意外 女子开新车回娘家撞死母亲

  阿梅是靖江人,考取驾驶证后一直没买车。今年3月初,她有了新车。

  3月23日是星期天,阿梅开车回娘家看望80多岁的父母。10点多钟时,因为家中临时有事,她便上车准备回家,母亲出门相送。

  她将车从娘家门前的水泥场开车到路上时,从后视镜中看到老母亲站在车后侧,一紧张,错把油门当刹车,车子猛向后一冲,将老母亲碰倒后又从身上碾轧过去,老母亲抢救无效死亡。阿梅悲痛欲绝。

  事后,阿梅的父亲对她表示谅解。公安机关以阿梅涉嫌过失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阿梅的父亲承诺不向女儿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对她免除处罚,因阿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免于刑罚,检察机关对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起诉 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上法庭

  阿梅开的车在泰州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附加不计免赔)。阿梅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20629.50元。

  泰州某保险公司认为,阿梅的父亲向检察机关承诺,不再向阿梅主张民事赔偿权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理应也不承担赔偿之责,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我向检察机关作出放弃要求女儿民事赔偿的承诺,仅表明不要求她个人赔偿,并没有放弃追究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阿梅的父亲说。

  交涉无果,阿梅父亲委托律师将泰州这家保险公司、阿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0629.50元。

  审理 免除赔偿义务没有依据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本起事故纯属过失所致,阿梅父亲不要求阿梅本人作出民事赔偿,符合情理,但他自始至终没有作出任何免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以阿梅父亲放弃阿梅的赔偿义务为由,进而推定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免除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阿梅驾驶技术不熟练,措施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交强险之外的事故损失应由被告阿梅赔偿80%。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阿梅按责赔偿。

  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

  受害人家属11万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规定,受害人是否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不以受害人与肇事驾驶员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家庭成员可以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偿主体。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是阿梅的母亲为由否认受害人是事故第三人的身份亦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尽管《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有“责任免除”条款,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利用己方强势以预先设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靖江法院最终确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116629.5元,以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计110000元,余额的80%计5303.6元,共115303.6元,均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赔偿。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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