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夫妻将大儿子诉至法院,称十年前的分家协议约定每月20元赡养费数额过低,导致其生活困难,无力看病,要求被告按每月500元支付赡养费并负担相应医疗费。
今日上午通州法院通报称,法院已判大儿子履行每月300元的赡养义务,并承担相应医疗费。
原告杨某和柳某今年都70多岁了,俩人共生育一女、二子。
1993年老两口按村里的习惯和两个儿子签了分家单,约定两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20元,医药费各担一半。
随着物价上涨,原先约定的生活费已远不够二老生活,小儿子便主动承担了赡养老人的义务,除了给老人现钱,还负担了医疗费等。可大儿子却一直按分家单约定的生活费给钱。
二老提出让大儿子涨些生活费,大儿子则认为应按分家单的标准支付,且自己没经济能力赡养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分家单中虽约定了每月支付赡养费20元,但经济水平和生活成本逐年提高,二老自理能力又逐年减弱,故大儿子应适当增加其赡养费标准。关于医疗费,二老有三名赡养义务人,故大儿子应当承担其中三分之一。(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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