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人林代英带女南下维权
两年前,工地上的一次意外让林代英的丈夫成了植物人。为了向包工头等人追讨丈夫的赔偿,这名从未外出打过工的重庆女人赶来广东,一边打工,一边利用每月两天的休息日寻找或“避而不见”或“人间蒸发”的包工头。
苍天不负有心人,上周,她终于在丈夫出事地点所在的海珠区土华村碰到了包工头邹某。随后,在法院执行法官进行了长达9小时的工作后,林代英拿到了17万元的赔偿款。两天后,执行法官又做通了屋主的工作,林代英又拿到了12.3万元的赔偿款。接下来,她打算继续寻找“人间蒸发”的最后一个包工头。
文/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杨美满、伍婧楚
2012年7月初,趁着女儿放暑假,林代英带着两个女儿来到广州看望丈夫周帮贵。丈夫周帮贵是这个家的顶梁柱,他跟随重庆江津的老乡包工头在各处工地上干建筑工人,林代英则负责在家照顾瘫痪的公公和两个未成年的女儿。
农民建房 层层转包酿悲剧
这次是林代英第一次踏足广州,看到丈夫每日在烈日下忙碌,她很是心疼。8月9日离开广州回重庆前,她特意叮嘱丈夫“天气太热就不要去干活了”。
谁也没想到,一周后,噩耗传来。8月16日中午,林代英接到老乡打来的电话——丈夫出事了。心急如焚的她揣上7000元,坐飞机于当晚11时多赶到了医院。丈夫刚刚做完手术,仍然在昏迷之中。
林代英听工友讲了经过——丈夫周帮贵是在为海珠区土华村的一户农民梁某家修房子时不慎摔下受伤的。梁某在宅基地上建房,将工程发包给了重庆江津的大包工头邹某,邹某又转包给了老乡小包工头黄昌元,周帮贵则是黄昌元召集来干活的。
为筹集医疗费,林代英找到包工头邹某和黄昌元求他们出“救命钱”,最终邹某付了34000元,黄昌元付了12000元,后来,屋主梁某出了45000元。但此后,他们再也不付医疗费了。
虽然经过治疗,周帮贵的命是保住了,但是他却成了植物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为了讨要赔偿,林代英替丈夫将屋主及两名包工头告上了法庭。
去年11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判决直接雇佣周帮贵的包工头黄昌元赔偿56万余元,屋主梁某在56万余元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包工头邹某则对黄昌元需要赔偿的56万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打赢官司 一分钱没拿到
然而,判决生效后,三名被告都没有主动履行判决。林代英打赢了官司,还是一分钱没有拿到。不仅如此,包工头黄昌元连手机号都换了,玩起了“人间蒸发”,林代英和法院的执行法官都找不到这个人。邹某虽然每次都接林代英的电话,并说“法院怎么判就怎么给”,但问题是他从不露面。屋主梁某也没有主动赔偿。
案件随后进入执行阶段。海珠法院立案执行后,查询了广州市内16家主要银行及房管局、车管所,未发现三名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银行流水,法院还发现,被执行人邹某于事发后第4日将名下12万元的定期存款取走并销户。因被执行人黄某、邹某系重庆江津人,故海珠法院发函重庆市江津法院,委托调查两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财产情况,不过江津法院暂未函复。
只有屋主梁某是广州本地人,法院多次与梁某联系,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过执行法官多次的释法说理,梁某及其家人表示愿意分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开始与林代英协商分期付款方案。
土华寻人三个月
苍天不负有心人
“我一定要找到他们”
“我一定要找到他们。”为了找到两个包工头,今年3月,林代英带着大女儿跟着亲戚从重庆来到东莞打工。每个月,林代英有两个休息日,每到休息日,她就坐和谐号从东莞常平赶到广州,去到出事的土华村寻找包工头。她在村子里反反复复地走着,看到熟悉的老乡,就向他们打听,但是有多少次寻找,就有多少次失望。
6月18日,她又一次来到土华村,天气很热,她跟姐夫在村子里到处打听,仍然是没有任何消息。下午2时多了,他们还没有吃午饭。姐夫建议,这次还是先回东莞了,但林代英坚持再多找一会儿。
突然,精疲力竭的林代英看到一个熟悉的身影骑着摩托车经过,那人正是包工头邹某!她大声喊了一句“邹老板”,那人停了下来。“真的是老天开眼啊!总算是让我找到你了!”林代英双手合十当场哭了起来。两人交谈中,邹某还是不愿意赔偿。林代英想起法官交代的话,立即报警,将邹某控制住。随后又给法官打了电话。
执行法官当即赶到现场,将邹某带回法院。在法院,执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劝导邹某将心比心地站在林代英的角度考虑问题,体谅他们的困难,另一方面严肃告知邹某逃避执行,法院将采取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经过长达9个小时的调解工作,至当晚11:30,林代英终于和邹某达成和解协议,邹某当即筹款17万元并当面交给了林代英。接过这来之不易的款项,林代英又哭了。
两天后的周五,屋主梁某的儿子赶到法院。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梁某和林代英达成和解协议,梁某一次性支付12.3万元赔偿款给林代英。
延伸:农村建房应选有资质施工队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屋主梁某多少感到有些倒霉——他不过是找人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不想却摊上了这样的事情。
根据法院的判决,由于原告周帮贵是在受雇于第三被告黄昌元的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第三被告黄昌元应对原告周帮贵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一被告屋主梁某将建筑工程发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二被告邹某承包,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对此应在损失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第二被告邹某又将旧房屋的拆除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三被告黄昌元,所以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农村建房时,还是应该挑选有资质的施工队,否则出了事故,自己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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