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层民房突发大火 孕妇从二楼跳窗求生致早产

2014-04-14 16:49 来源:合肥在线

  2012年10月8日,南淝河路东侧淝河镇关镇村一两层民房突然发生了火灾。火灾烧毁房屋400平方米、家具、家电以及院内废旧物品堆场也被烧毁。而在大火发生时,住在二楼的一名怀孕7个多月的孕妇,为了逃生从二楼窗户跳下摔伤,并导致孩子早产,围绕着此事发生的纠纷长时间难以了结。

  三租户同租一栋楼

  据了解,起火的民房是上下两层,每层都有7间房子。张刚(化名)和刘红(化名)夫妻俩租住在最西边两间,从事着废品回收和加工。他们的院子里,堆放着回收的废旧物资。而中间,则租住着张林(化名)一家,也同样从事废品回收和加工,同样在院子里堆满了废旧物资。在最东边的三间,则被李斌(化名)夫妻租了下来,从事豆制品加工。

  在南侧院内依建筑南墙,有一个砖瓦棚子。棚子南部自南向北并列两台锅炉。据了解,李斌夫妻在这里从事豆制品加工。

  三家共同租住在一栋楼里,各自的院子用铁皮围着。一直以来,也相安无事。

  2012年10月8日下午的熊熊大火,打破了以往的平静。

  火灾时孕妇跳下二楼

  火灾发生时,怀孕7个多月的刘红正在出租屋的2楼。看到阵阵浓烟和熊熊大火,她急急忙忙下到一楼,谁知一楼楼道口左手边的门被锁上了,也找不到钥匙出去。于是,她又折回了二楼。为了逃生,大着肚子的她,铤而走险,居然从二楼的窗户跳了下来。

  随后,受伤的刘红被送到了医院治疗,并于六天后早产了一名婴儿东东(化名)。早产的东东被诊断有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咽下综合征;消化道出血;低钙血症等疾病,足足治疗了近一个月。

  提出了数十万元的赔偿

  2012年12月7日,合肥市包河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部位位于淝河镇关镇村张刚和张林两家租住房南侧院内;起火点位于两家南侧院内铁皮隔墙处,起火原因为烟囱飞火等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事故。

  同时,涉案房屋发生火灾时,李斌一家的锅炉正在燃烧使用加工豆制品,烧锅炉燃料为木材和无纺布。

  张刚一家认为,这肯定是李斌一家做豆制品时,烟囱里的飞火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为了讨回自家的损失,张刚一家将李斌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东东的各项损失1.7万余元,刘红人身损害各项损失9.4万余元,造成的废品、房屋衣物、空调等被烧毁的各项损失52.3万余元。

  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合肥市包河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本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本案火灾起火原因为烟囱飞火等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事故。综合分析火灾现场,李斌家锅炉燃烧释放的烟囱飞火对本案火灾发生的原因可能性较大。并且,李斌家锅炉烟囱的安装高度亦不符合安装标准。他们明知其相邻承租户家中堆放大量易燃废旧物品情况下,对其锅炉未能尽到合格安装、安全使用的义务。

  而张刚一家,在从事废旧物品收购、加工经营过程中,明知其相邻承租户加工经营豆制品经常燃烧使用锅炉,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情况下,对火灾防范意识不强,在其承租房屋及院内堆放大量易燃物品且未采取任何预防火灾发生的防范措施,并将其所承租房屋一楼楼道口的门锁住,亦存在过错。

  刘红在发现失火后未能及时选择合理的逃生方式,而是从二楼窗户跳出逃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李斌夫妇对东东和刘红的各项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即因本起火灾所造成东东人身伤害各项损失承担3435元赔偿责任,造成刘红人身伤害各项损失1.8万余元。而对其一家的衣物、空调、废品等财产遭受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斌夫妻赔偿张刚一家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4万元,而对东东和刘红的赔偿金额未有变化。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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