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村干部错被处以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事后,公安决定赔偿村干部900多元,但村干部不服将公安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多元,并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昨日,本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
江女士是白云区某村村委会委员。她称,2012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同村某社社长周某夫妇因入党转正问题,主动挑衅,并先动手殴打她。其间,双方发生拉扯,她也因此受伤,报警求助。同年10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认定江女士与周某夫妇发生互相殴打的行为,对其处以5日拘留。
江女士不服,向白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白云区政府于同年年底决定维持这一行政处罚决定。江女士仍不服,诉至白云区法院,该院于2013年3月判决维持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女士又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广州市中院认为公安并无证据证明江女士殴打周某夫妇并致其受伤,于2013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11月,白云分局决定向江女士赔偿911.75元和在影响范围内为江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江女士并不满意,她说因此事失眠烦躁,起诉要求白云分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多元。
昨日,该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部门坚称,行政赔偿决定并无不妥,并认为江女士所主张的“造成后果严重的精神损害”并无证据证实是因公安的拘留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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