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后,害怕承担责任,反而二次碾压致人死亡。辽宁小伙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提出上诉。2月24日记者获悉,目前该上诉案正在省高院二审审理中。
现年28岁的张某达系辽宁凌源市人,暂住我省玉门市。2011年11月9日7时许,张某驾驶一辆皮卡车行至嘉峪关市境内国道312线2891公里处时,看到有人横穿马路,张某踩刹车时撞到被害人周某,周某被撞后弹起在车辆挡风玻璃上。张某下车查看时发现周某受伤严重,因害怕承担责任,便驾车调头对周某二次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后张某将车调整至第一次车祸位置。经鉴定,周某系钝性作用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损伤而死亡。
张某于2012年3月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5月该案被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再审该案时,张某辩解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且公安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笔录不是其真实意思。其辩护人认为张某不存在故意二次碾压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车祸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该车左前门外侧下部车辆底部底盘留有喷溅性血迹及少量人体组织,左后门外侧有自上而下的滴落状血迹,在汽车驾驶室外侧左前门顶部至左后门顶部留有灰尘擦拭痕迹,该血迹证实该车辆曾对被害人碾压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不仅不抢救伤者,反而心生恶念,驾车再次对被害人进行碾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据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 (记者赵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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