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自己的手上,却莫名其妙地被盗刷3000多元。昨日下午,谭某状告某银行成都分行以及该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赔偿损失一案在高新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谭某表示,去年4月12日,自己的信用卡里有一笔非本人交易记录——在一家装饰公司消费3216元。随后,他要求银行冻结该卡并报案,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银行多次追踪要求他还款。谭先生认为,作为金融机构,应该保护客户的财产安全,由于银行的侵权行为导致了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银行应该赔钱。
在庭审中,某银行成都分行表示,自己不是适格主体,也不是侵权人,不应该承担损失。而信用卡中心则表示,谭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目前,案件还没有破,仅凭谭某的单方陈述不能证明卡被盗刷,况且该卡凭密码和签名交易,该笔交易是输入正确的密码以及相同的签名后成功,即便非本人发生,也不能排除是委托他人进行。另外,信用卡中心接到电话后及时冻结了卡的业务,尽到了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高新法 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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