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发小广告引起纠纷,19岁的刘某持刀猛刺17岁的张某左胸,致张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宣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5月3日,张某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一处过街天桥上散发小广告时,与刘某雇佣的一名男子发生争执。张某认为,这座天桥是他分发小广告的“地盘”,不允许该男子在此地分发小广告。该男子遂联系刘某,刘某赶到后与张某发生争执,争吵中,他掏出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一刀扎中张某的左侧胸部,随后逃离现场。张某因刀子刺破右心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当夜,刘某前往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法庭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结束后,承办法官对被告人释法析理,被告人表示非常后悔,同时感谢法官的教诲,当庭表示不上诉。
合议庭法官考虑到被害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而被告人又是孤儿,无力赔偿,经多方联系为被害人家庭申请到一笔救助资金,对被害方予以了救助。(通讯员 任莉华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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