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顶电梯门挤气球 门忽打开掉落身亡

2013-12-12 08:22 来源:扬子晚报

  亮亮用肚皮对着电梯门挤压气球。电梯层门下端突然脱离墙体,亮亮随着惯性坠落电梯井。张叶 制图

    亮亮用肚皮对着电梯门挤压气球。电梯层门下端突然脱离墙体,亮亮随着惯性坠落电梯井。张叶 制图

  顶着电梯门 想用肚子挤爆气球 电梯门一开 少年摔了下去……

  宜兴这名16岁中学生经数月治疗后不幸身亡,家属向事发单位索赔360万

  如果没有那场意外,今年晶晶(化名)应该会和自己的双胞胎哥哥亮亮(化名)一起迎接17岁的到来。然而,现实如此残酷,时间在今年8月份戛然而止,从此兄弟俩阴阳两隔。去年10月20日,在玩耍过程中,亮亮离奇坠入当地一家书店的电梯井受伤,尽管接受了数月治疗,但年轻的生命仍遗憾消逝。近日,伤心欲绝的父母将书店告上法庭,追究书店未尽安全保障之责,索赔360万。 

  事件回顾

  男孩坠入书店电梯井

  去年,晶晶和亮亮还在宜兴市实验中学读初三。父母给他们报名参加一家培训机构明远教育的学习班。该机构租用宜兴城区某书店5楼的办公用房。

  去年的10月20日,两人在明远教育上课。下午5点,数学课结束。晶晶回忆,当时下课时5楼人比较多,亮亮就走到4楼等电梯,没过多久,晶晶突然听到同学们的骚动声音,其中他听到同学们在大喊:“有人掉下去了!”

  晶晶跟着人流跑到了一楼的电梯间,虽然电梯下面黑洞洞的什么也看不见,但是有一种不祥的预感在他心头。直到下午5点半左右,消防队员从负一层救出一个血人,晶晶发现是哥哥出了事。随后,亮亮被紧急送到宜兴市人民医院。通过检查,孩子头部多处骨折,双腿骨折,皮肤表面有大量损伤。两天后,亮亮被转至上海华顺医院进行救治。

  抢救脱险数月后仍告不治

  亮亮的伤情一波三折。母亲戚女士说,当时经过几天的抢救,病情稳定下来了,但10月27日,医院突然给我们发了病危通知书。10月27日,由于多种并发症突发,亮亮一度很危险。在华顺医院治疗的这段时间中,孩子多次出现状况,但最后都挺了过来。其间,动了7次手术,头部4次,腿部2次,抢救手术1次。

  今年1月4日,亮亮脱离危险出院,转入上海安泰康复医院继续接受治疗。根据戚女士提供的账单,从2012年10月24日到2013年1月4日为止,亮亮在上海华顺医院的医疗总费用为125万多元,加上康复医院的费用,共约150万。

  原本以为孩子会慢慢好起来,可谁都没想到,今年8月份,孩子停止了呼吸,生命戛然而止。

  孩子的父母随后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书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360万元。

  本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细节首度披露

  孩子气球顶电梯门,门就“开了”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后得知,亮亮当天上完课后,与3名同学一起回家,从五楼走下楼梯时,4个小伙伴手中正互传着一个气球。在四人步行至四楼电梯口时,他们中有人提议把这个气球挤破,经尝试其他方法未果后,亮亮便将手中的气球用肚子顶在了电梯门上,试图以此挤破气球。却只听“嘭”的一声,电梯门在上端仍与墙体相连的情况下,下端竟突然与墙体脱开,猝不及防之下,亮亮跌入电梯井内。

  事发电梯是一个货梯,和普通客运电梯不同,电梯层门只能从左侧打开。当时楼里的一位工作人员曾向媒体表示,亮亮摔落电梯井,是因为电梯的层门坏了。

  层门,电梯的结构之一,就是人们在电梯外见到的门,也叫厅门。

  “按道理说,电梯外面的层门,是不可能这么容易打开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所宜兴分院院长谢一麟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样的事故真的很少见,从未听说宜兴有类似事故发生。事实上,那部电梯安装于2004年,最近一次年检是在2012年的4月份,当时检验也是合格的。

  ■争议焦点

  原告:书店应承担全部责任

  亮亮的父母认为,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为了打破气球而用气球轻顶无任何危险提示的电梯层门,而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听说过气球顶层门会出事故,因而孩子无法预见到危险,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书店没有及时发现电梯隐患,而“使事发层门一直处于无人知晓的危险状态”,因此要求书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书店:已出90万,孩子也有责任

  该书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发后书店先期垫付45万元亮亮的医药费等。此后由宜兴市纪委出面协调,待责任认定后,确定具体的赔偿人、赔偿金额。期间书店又拿出45万元作为精神赔偿给予孩子父母,但双方终究因为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存在分歧而不欢而散。

  书店方面认为,亮亮的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他是未成年人,但已满14周岁,应当能够预见到在电梯层门上挤压气球是存在一定危险的,这次的事故他同样也有安全注意义务。

  相关法规

  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宜兴市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双方就亮亮自身是否有过错;书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则应承担全部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扬子晚报记者 季娜娜)

责编:李娅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