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杀人被羁押千日无罪释放获赔22万

2013-09-11 08:43 来源:南方都市报

  

  秦秀峰一案波折重重。  

  秦秀峰一案波折重重。

  南都讯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秦秀峰支付约18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秦秀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008年11月至2011年8月,秦秀峰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其间,秦秀峰经历3次判决。前两次西宁市中院判决秦故意杀人罪成立,均被青海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最终,秦秀峰无罪获释。

  青海高院撤销不予赔偿决定

  2011年无罪获释后,秦秀峰向西宁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西宁市中院认为,秦秀峰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曾数次作出有罪供述。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此种情况属于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向秦秀峰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秦秀峰不服,向青海省高院申诉。青海省高院受理后,向最高法请示处理意见。最高法相关人员经研究认为,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其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等情形。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青海省高院采纳了最高法的处理意见。青海省高院认为,秦秀峰虽作出有罪供述,但秦主观上没有欺骗、误导司法机关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判处刑罚。秦作虚伪供述不能等同于故意作虚伪供述。故此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青海省高院决定撤销西宁市中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

  索赔209万未获青海高院支持

  秦秀峰向青海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209万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其认为羁押致其失去劳动能力,故要求赔偿金按照日均工资的10倍计算,共约163万元。另外,秦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和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

  青海省高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秦要求的10倍计算无法律依据。按照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西宁市中院赔偿秦秀峰18万余元。此外,西宁市中院还应支付秦秀峰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海省高院未支持其他索赔,西宁市中院共计应向秦秀峰支付22万余元赔偿金。此外,青海省高院要求西宁市中院为秦秀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秦秀峰欲追究办案人员刑责

  秦秀峰觉得获赔金额太少,“为了这件案子,家里付出了更大的代价。”他打算追究经手这件案子的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责任。

  秦秀峰写了3份控告书,分别寄往西宁市公安局、西宁市检察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秀峰称,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伪造证据;此案起诉阶段,检察员未对其进行提审;西宁市中院法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其故意杀人罪成立。秦秀峰认为,这些办案人员涉嫌渎职,要求对上述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秦秀峰还要求西宁市中院对其生活进行适当善后,即在国家赔偿外再进行适当赔偿。(记者张晗)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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