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助患绝症老伴沉入长江自杀被判4年

2013-08-12 08:42 来源:武汉晚报

  今年6月,70岁的汪爹爹因帮助妻子沉水自杀,被汉南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汪爹爹与67岁的老伴叶婆婆是汉南区纱帽街村民。汪爹爹因股骨头坏死落下三级残疾,且一只眼睛视网膜脱落,家中事务一直由叶婆婆照料。今年春节后,叶婆婆身体不适,被医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癌伴肝脏多发性转移。患病的叶婆婆身体疼痛难忍,难以进食,行动不便的汪爹爹一人照顾她,很吃力。叶婆婆多次请求老伴能将自己丢到长江中,“水葬死得干净些,被鱼吃了还可以睡活棺材,也不会给儿子们添麻烦”。见汪爹爹犹豫不决,叶婆婆央求道:“这辈子我都听你的,这件事你就听我的吧。”4月14日早晨、,汪爹爹将叶婆婆带至汉南区纱帽街江堤外码头处,让叶婆婆坐在被子上,连同衣物一起,一步步慢慢将婆婆拖进江水里。此后,汪爹爹还顺着江水走了几百米,不忍离去。

  后经人报警,叶婆婆的尸体被打捞起来,经法医鉴定系溺水身亡。

  得知自己犯下故意杀人罪,不懂法的汪爹爹震惊不已,他说自己只是帮助老伴自杀,并没有要杀人的念头。叶婆婆的三个儿子则后悔地表示,因未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酿成家庭悲剧,请求法院对父亲宽大处理,给他们一个尽孝的机会。

  今年6月,汉南法院审理后认定:汪爹爹受妻子嘱托,将妻子拖入长江帮助其自杀,致其溺水身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汪爹爹受被害人嘱托和请求,协助被害人自杀,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依法从轻判决。

  考虑到汪爹爹年事已高、身体不适,经汉南区社区矫正办评估,汪爹爹被暂予监外执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阅读链接——

  帮他人自杀该当何罪?

  我国刑法只有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对于帮助自杀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一般观点认为应当定罪为“故意杀人”。根据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性与主观恶性,一般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量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国外的一些法律,专门将帮助他人自杀单独定罪。

  日本刑法规定:“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被杀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瑞士刑法规定:“帮助他人自杀,而其自杀已遂或未遂者,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轻惩役。”(记者高星 实习生连画 阚欣)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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