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金沙7月23日电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23日首次披露称,当地“恶父”杨世海伤害亲生女一案,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开庭审理后,以杨世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开水烫头、钳子夹手、针扎手指、跪锯齿……当这些媲美“满清十大酷刑”施展在一个11岁女童的身上时,让众人备感震惊。而女童饱受这样的虐待已达5年之久,施暴者就是她的亲生父亲杨世海。
金沙警方接警后即对对杨世海立案侦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一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17日,杨世海故意用开水将其女杨某某的头顶烫伤,导致杨某某头顶大面积头发掉落并无头发生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另查明杨世海还以其他残忍的手段伤害其女的犯罪事实。鉴于该案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快捕快诉,于2013年5月22日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6月27日以杨世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金沙县人民法院于7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当地人大、妇联、关工委及部分民众参加旁听。审理中,公诉机关依法出示了案件言词证据、书证等,采取多媒体示证方式播放了被害人图片等相关视听证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杨世海造成被害人轻伤及长期对被害人殴打体罚造成其身心的伤害的后果,同时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以及本案的社会效果等。
庭审中,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被告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文化程度低和环境影响所致,并提出被害人有“不尽人意”的地方,称被告人系基于教育方法不当。对此,公诉人严肃地指出,杨世海作为被害人的亲生父亲,用诸多残暴的方式伤害其亲生女,与其文化程度等无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且杨世海对其另外4个子女并未使用此种教育方式,足以证明其不是基于教育被害人,而是基于被害人与父母关系不好,被害人又是在被告人的父母照顾下长大,其纯粹属于泄愤故意伤害。
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最终,法院以杨世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通讯员 王化宏 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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