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刚满18岁的彭某晚上载女友骑行在路上,不幸摩托车撞上一施工路段横放的燃气钢管,两人双双丧生。彭某父母以施工方、道路 养护方及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93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昌平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道路施工方及养护方连带赔偿47万余元。
家属认为未尽安保义务
彭某父母诉称,去年8月23日21时许,儿子驾驶踏板式摩托车,载着女友吕某行至昌平区沙河城铁车站附近,途经北京一建筑公司施工路段,当时周边没有灯光,路边遗留有施工土堆。摩托突然与横在路上的燃气钢管相撞,彭某、吕某当场死亡。
彭某父母说,家里一直借债供儿子读书,出事前,儿子在北京一家公司做软件工程师,月收入8000余元,是家里的顶梁柱。出事后,一家人陷入经济困境,精神遭受巨大打击,至今无法走出痛苦。
彭某父母以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养护公司和公路分局作为管理单位均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3万余元。
被告多认为不应担责
对此,被告建筑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涉的燃气钢管不属于公司。此外,建筑公司已与发包方一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已竣工,并由发包方进行验收。彭某交通事故与其无关。
对此,发包方建设公司则辩称已按发包合同的约定,将所需全部钢管交给承包方建筑公司,并按要求存放了钢管和其他材料及工具,因此事故责任不在自己。
作为被告,该路段养护公司辩称,占路的土堆不是其堆放的,同意最多承担20%的责任。
被告管理单位公路分局则认为彭某的死亡与单位没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骑车人担责35%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彭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没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没进入非机动车道;另外,建筑公司违法占用道路堆放燃气钢管,养护公司在修路过程中堆放土堆。原被告方的行为,都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交通队认定彭某和建筑公司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养护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彭某对事故发生应负有35%的责任;燃气管道工程的发包方建设公司、承包方建筑公司均对燃气钢管负有管理之责,应共同承担35%的责任;养护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施工方,对该路段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公路分局无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建设公司、建筑公司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养护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万余元。(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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