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经过两次检查,都未能检查出患者曹女士的肺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因此被患者曹女士告上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大兴区医院赔偿12万余元。
48岁的曹女士起诉称,2012年元旦,她因肺病到大兴区医院住院。但是住院期间,大兴区医院并没有对她的病情做认真检查,直至她12天后出院时,医院也一直未给她作气管镜的检查,一直按照普通的肺病进行治疗。2月2日,曹女士又前往大兴区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慢性炎症。
曹 女士认为,正是大兴区医院不负责任的诊疗,延误了她的最佳治疗时机。因为,她在2月15日前往北京307医院就诊时,经气管镜的检查后,被诊断为肺癌。此 后,曹女士经过手术,将左肺全部切除,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至今仍然在家休养。曹女士表示,目前她已经构成四级伤残,而这一严重后果,正是因为大兴区医院 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
此事经北京市医疗纠纷协调委员会协调,曹女士和大兴区医院终因赔偿数额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曹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精神损失20万元。
对于曹女士的起诉,大兴医院表示,该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过鉴定显示,大兴区医院在曹女士第一次住 院时,未行气管镜、无病理诊断的情况下排除肺癌,证据不充分,诊断欠慎重,存在医疗过失;在曹女士第二次检查时,因所取组织过浅,没有明确诊断,存在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该鉴定结论,大兴区医院在曹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大兴区医院就曹女士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大兴区医院赔偿曹女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12万余元。
宣判后,大兴区医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无论医院当时是否明确诊断,进行肺切除手术都是曹女士治疗自身疾病的必须,因此医院不应该为曹女士治疗自身疾病导致切除部分组织的后果负责。
经过审理,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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