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生小孩坐月子期间,一男子强奸他人被处以刑罚,妻子感情上受到创伤后起诉离婚。6月6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件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兴洞村的韦某(女),与罗城县龙岸镇榕山村的何某相识恋爱,他俩于2009年3月11日到罗城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韦某于2011年6月15日生育一名男孩,就在韦某坐月子期间,何某竟因强奸他人,于2011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罗城县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何某犯强奸罪后,韦某带着小孩回娘家居住,在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之下,2013年3月21日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其与何某离婚。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原、被告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有小孩。但被告在原告生育小孩坐月子期间,被告犯强奸罪被处以刑罚,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我国刑律,同时也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其理由充分,予以准予。
该院经审理后,于6月6日上午对该案作出了准予原告韦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的判决,同时还判决婚生孩子由韦某抚养教育至成年,何某每个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00元,其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双方各承担50%。(通讯员 韦文斐 朱胤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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