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一起发生在当地的猥亵幼女案件。在东莞黄江一家打工的17岁男子符某因猥亵工友年仅5岁的女儿,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赔偿2万余元。
四川籍男子黄某常年在东莞市黄江镇打工,考虑到女儿年龄尚小,为方便照顾,他便把5岁的女儿小红(化名)也接到自己身边,住在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内。
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红正在宿舍内看电视,同在宿舍的还有黄某17岁工友的符某,符某也一起在看电视并无异常。期间黄某外出,但没想到平日里看似老实的符某此时竟然将罪恶的手伸向年幼的小红,趁机对小红进行猥亵,给小红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小红的父亲返回宿舍后发现女儿不对劲,经询问得知后愤怒不已并及时报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刑事判决后,黄某认为符某的行为给小红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以符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其监护人监护不力为由,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符某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红医药费及精神抚慰金4万元。
符某及其父亲就此认为符某已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无需再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符某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基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法官最后判决符某支付小红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等共计21138.2元。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