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盐城5月20日电 一名女子乘坐客车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脸部受伤,为此她到美容院作了整形。事后,该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和客车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万余元。2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女子到美容院整形的费用不予支持。
2012年4月的一天,徐女士乘坐射阳某运输公司的中巴车,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客车翻倒,导致多名乘客受伤。徐女士伤情较重,多处骨折、外伤和软组织挫伤,面部也有两处伤口。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客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无责任。
伤愈出院的徐女士为消除面部伤疤对外貌的影响,前往盐城市某美容院进行疤痕修复,共花费5000元。由于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徐女士在今年3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其他赔偿项目意见基本一致,而整容费是否属于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认为,徐女士到不具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自行整容而产生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运输公司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只有在运输公司已经赔偿了乘客损失或者运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乘客支付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对运输公司或者乘客赔偿。本案中,运输公司既未赔偿受害乘客损失,也没有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乘客,因此乘客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法院对为徐女士整容的美容院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美容院于2008年4月份经核准开业,所属行业为理发及美容服务,经营范围为非创伤性美容服务。法院认为,徐女士乘坐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双方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按约将乘客徐女士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已构成违约,故徐女士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据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运输公司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但在运输公司未赔偿徐女士损失,也未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徐女士的情况下,徐女士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徐女士虽因事故导致面部损伤,但整容是否必要,没有医疗机构建议或鉴定结论支持,其自行整容的美容院并非正规医疗机构,也不具备从事疤痕修复治疗的相应资质,故5000元的整容费不能纳入医疗费范围得到赔偿。同时,徐女士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运输公司赔偿徐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驳回其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谷华 王磊 唐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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