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红杏出墙,还为情人生下一女,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失费。昨日,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定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抚慰金1万元。
经查,2008年,原告邓发与被告刘玲(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于次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7月,由于双方各自在外打工,两人开始分居,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在双方分居期间,刘玲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于2012年1月产下一女孩。
得知妻子婚外生育后,邓发认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女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且损害了其人格尊严,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认同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同意离婚,故准予离婚。法院同时认为刘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且自认事实,虽在庭审时称不确定小孩父亲是谁,但当邓发提出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其不予配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相关解释的规定,推定女孩与邓发没有血缘关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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