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儿子打骂亲生父母 老两口无人管上吊身亡

2013-04-11 13:30 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前不久,北京市平谷区某村80岁的郭老汉和74岁妻子徐老太在屋中上吊身亡。多名邻居称,两位老人经常在大儿子家挨打挨骂,“吃喝都成问题”。当地村委会陈副主任介绍,两位老人离世后,村委会决定限其一家人10日内搬离村庄。

  当地村委会将大儿子一家“驱逐”出村,可见其虐待老人的失德行为已令村民愤慨至极。但对于不孝子的惩罚仅仅是“驱逐”吗?他们应该受到何种法律制裁?面对频频发生的老人被虐事件,我国相关法律又该如何完善?

  事件回顾:

  老两口“没人管”上吊身亡

  平谷区这两位老人有三子一女,女儿早已结婚,两个小儿子“倒插门”到女方家,老两口一直同大儿子郭某夫妇生活在一起。村民们称,按照农村习俗,倒插门的儿子可以相应少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但郭家老大一直觉得独自赡养老人不公平,经常把和两个弟弟间的矛盾迁怒到两位老人身上。

  邻居谭大爷说,郭家经常会有争吵声,老两口的日子过得很不易:“以前干得动的时候,天天去儿子的地里干活儿。老了,天天挨打挨骂,吃喝都成问题。”

  事发村治保李主任介绍,两位老人的户口不在本村,因此不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两位老人早年靠上山摘酸枣、挖苦菜勉强糊口,平时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虽然不是本村人,但平常村委会、村里的乡亲都少不了接济老人。因为家庭不和,两位老人经常遭受儿子儿媳的冷眼。

  “经常有村民举报郭家老大夫妇虐待老人。”李主任称,去年11月,村委会还上门调解过一次,当时郭家老大一家已搬进新房,但父母此前租的房子到期,他们又不允许老人住新房,两位老人无家可归。经调解,老两口被安置在郭家老大正房下方重新搭建的门房里,“到死也没住过正屋。”

  徐老太的妹妹介绍,事发当天晚9点半左右,姐姐哭着给她打电话说:“没有人待见,没有人管,我们不想活了”。她反复劝说姐姐要想开,“最后姐姐半天才在电话里答应一声。”放下电话,因一直不放心,她通知了娘家的亲戚。当夜12点左右,亲戚们赶到徐老太家中,老两口已经断气。随后,警方赶到。二老遗体已送往当地法医鉴定中心。

  当地村委会陈副主任称,两位老人离世后,村民们对郭家老大夫妇的行为都非常愤慨。经村委会研究决定,限郭家老大一家10日内搬离村庄。多位邻居称,现在郭家老大一家已搬走。

  法律分析:

  不孝之子应处2至7年有期徒刑

  2010年,一起发生在江苏沭阳的类似案例在互联网上广为转载。78岁老人秦某,因难以忍受媳妇、儿子的虐待,在中秋夜服药自杀身亡。经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虐待罪分别判处秦某两个儿子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两个儿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两起情节相似的事件,当事人得到的却是不同的惩罚。那么,对于“虐待罪”,我国法律究竟是如何定性的?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燕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款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但是,如果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因此,“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虐待罪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而“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又是认定“虐待情节是否恶劣”的重要认定标准。虐待行为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后果严重的表现为:由于虐待行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如案例中所讲,老人受虐自杀,应属情节严重,实施虐待行为的子女应当按照虐待罪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范围内处以有期徒刑。

  律师建议: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近年来中国人的自杀率逐年下降,但65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杀率的下降速度却明显缓慢。据中国疾控中心统计,每年自杀的人群中,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农村老人自杀率是农村平均自杀率的5至7倍,约有19.4%的农村老人遭受过或正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虐待。有研究人员认为,老年人自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社会、精神和情感上的关怀。

  面对日益严峻的老年人遭虐待的社会现实,一些发达国家对此有着相对完备的保障体系。据张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冯璐介绍,日本已于2006年4月起实施《老年人虐待防止法》,并于同年开始调查老年人受虐待情况。根据这项法律,日本国家及各都道府县的地方公共团体为保护老人建立了老年人虐待通报体系,就防止老人受虐待加大对民众的宣传力度。该法规定邻人或其他人发现虐待行为时,有义务报告地方行政机构福利部门。

  在美国,如果发生虐待老年人的情况,法庭可以进行干预。如有虐待老年人的情况发生,不管是身体虐待、经济虐待,还是精神虐待,法庭以及各州的老年人保护服务机构可以介入,代表老年人寻求救济,把虐待老年人的人赶出家门,或者更换监护人等。

  此外,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也有着较为完备的规定。如在法国,成年子女必须给没有经济来源的父母提供生活资助,否则将会面临罚款,甚至坐牢。若父母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则子女必须随时让父母了解自己的行踪,还必须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否则即为违法。

  从国外的立法规定来看,张海燕律师认为至少有三点值得借鉴参考:一是应当扩大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物资保障,还应当包括精神保障;二是要扩大老年人维权渠道,当老年人受到虐待时,能够便捷地寻求到有关机构和部门的帮助,同时还应当强化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机构的职能,使其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处罚措施;三是加大对虐待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教化和惩戒的作用。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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