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在开车时不小心撞死孙子,对于该起事故能否获得保险理赔,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4月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1万元;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6.6万元;被告胡建国赔偿死者亲属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1.8万元。
2012年11月27日8时许,胡建国在新建县象山镇迎宾大道自家门口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因其妻聂菊花疏忽,货车从孙子胡小斌头部碾过,造成其当场死亡。经新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建国、聂菊花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死者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9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为家庭成员间的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且原告的诉请明显过高,请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商业险保险条款,证明家庭成员的伤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告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胡建国上车起步时未确保安全便驾车行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聂菊花未确保胡小斌安全便单独离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两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胡建国、聂菊花应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虽胡小斌系胡建国的孙子,但在该事故中属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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