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了4年的杨航和张樾,在结婚前夕选择了分手。两人之前一起购买的婚房,成了双方分手后的争议焦点,并对簿公堂。两人均主张自己支付了购房款的“大头”,要求获得该房屋产权,再溢价给对方房屋折价款。面对扑朔迷离的案情,法院二审阶段运用测谎仪作为辅助手段,最终作出了改判。
买好婚房后恋人反目
10年前,25岁的杨航与20岁的张樾经人介绍认识,真正进入热恋有4年,渐渐进入谈婚论嫁阶段。考虑到双方父母家均在市郊,两人遂打算购置一处市中心的二手房作为婚房。
2007年8月,两人看中静安区一处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的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160万元。杨航和张樾同意分两次支付卖家购房款,其中60万元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另外100万元以银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之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9月上旬,该房屋登记至杨航和张樾两人名下。
婚房买好后,这对情侣却闹起了矛盾。 2009年10月,杨航告上法院,他说考虑要与张樾结婚,自己出资购买系争房屋,又在张樾的央求下在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上添加了张樾名字。现双方分手,房产归属存在分歧,他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他所有,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他个人。
双方都要求房屋归自己
法庭上,张樾则认为该房屋60万元首付款系双方共同出资,自己出资了一半钱款,又在房屋贷款的还贷过程中,曾打款给杨航11.8万元帮助一起还贷。张樾称杨航另有新欢才导致双方恋爱关系的终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房屋拥有60%的产权,而杨航仅拥有40%的产权,并将该房屋登记为自己所有。
明眼人都明白,双方紧紧咬着主张房屋不松口,无非是看中房产市场房价逐年上涨的趋势。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该房屋估价,截止2011年4月18日,涉案房屋的市场价为338万元。法院还查明,在2011年10月、11月间,杨航提前归还了全部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余额。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杨航仅举证了从他的银行账户转账给售房人60万元的资金流向,却无法证明该笔资金均系他个人出资。相反,张樾向法院提供了其父张某及朋友丁某的证词及银行取款记录。张樾父亲及朋友丁某借款30万元给张樾,与杨航银行账户流水单上三次存现的时间极为相近,从中能够印证张樾陈述的事实。法院认定该房屋首付款系杨航与张樾两人共同出资。张樾称其另给了11.8万元帮助杨航还贷则缺乏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杨航已全部结清了剩余房屋贷款,考虑到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该房屋归属杨航所有,酌情确定杨航对该房屋享有75%的份额,张樾对该房屋享有25%的份额,该25%的份额折价款为84.5万元。遂判决涉案房屋归杨航所有,由杨航支付张樾房屋折价款84.5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阶段,争议双方均表示愿意就张樾是否向杨航支付过30万元的真伪,作为支付房屋首付款一节进行相关测试。
2012年9月上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心理测试分析意见报告书,测试结果表明:杨航在这起分家析产纠纷中,在涉及到2007年7月10日,张樾是否给过杨航30万元现金,作为房屋首付款的一节问题上,没有出现说谎生理的反应,而张樾在同类问题上,则出现了说谎生理的反应,根据本次测试数据综合分析判断,心理测试分析认定,杨航关于该节的陈述可信度高于张樾。但张樾对测试报告表示不予接受,要求重新进行测试。
二审增加测谎环节并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件争议焦点是,张樾是否曾向杨航支付现金30万元作为房屋首付款?张樾称向其父张某及朋友丁某借款均系现金交付的一节事实,张某和丁某均与张樾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次从杨航支付房屋首付款的银行账户反映,在7月10日以后并无30万元左右的整笔现金存入过。而张樾对杨航银行账户中,没有与此笔30万元现金交付时间或金额相近的存款。反观杨航提供的首付款来源某公司的股东分红、出售家中老房得款及自有存款的证据,他对2007年7月至8月20日存款的资金出入均提供了证据证明,证明效力明显高于张樾提供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在测谎环节,张樾的言谈交流出现了说谎生理反应,而杨航的言谈则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综合分析,杨航的回答问题可信度高于张樾的回答问题可信度。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属杨航所有,由杨航支付张樾房屋15%的折价款50万元。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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