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欠20万失足坠亡 7旬父亲被判“子债父还”

2013-03-25 11:10 来源:大河报

  因躲避警察抓赌,男子从14楼阳台失足坠楼身亡。正当年近七旬的老人悲痛欲绝时,突然出现了儿子欠下的一笔20万元债务。借款是“人死债灭”,还是“子债父还”?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被告老姜夫妇在继承其子姜春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姜春生前的借款20万元。

  2012年5月10日,事业有成的姜春,因慌忙躲避警察抓赌,从14楼阳台失足身亡。7天后,刘国强拿着借条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到姜家说,这是姜春生前所写欠条,姜春虽死了,但钱要还。

  2012年7月11日,由于与老姜夫妇协商不成,刘将老姜夫妇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国强说,自己借给姜春20万元,姜春也给自己打了欠条,现因姜春不幸身故,老姜夫妇作为姜春的遗产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自己的欠款20万元。刘国强当庭出示了信用社转账凭证一份。

  老姜认为,如此大额的借款,不符合姜春生前的经济情况,如果真的是借了刘国强20万元,很可能是赌债,但老姜夫妇却没提供任何有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春于2011年8月29日从刘国强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姜应当偿还刘20万元。

  因姜春于2012年5月不幸身故,生前一直未婚,被告老姜夫妇作为其父母,系其遗产合法继承人,故老姜夫妇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姜春所欠刘国强借款20万元。(本文当事人皆为化名  线索提供 李传林 沈玲琴 )

  律师:子债父还?分两种情况

  就此,律师认为:法律上没有子债父还这种规定。但也要分情况讨论。

  1.如“子”所欠的债务是因为承担家庭生活所需,属家庭成员共同债务,则家庭成员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意义上“子债”是要“父还”的。

  2.如是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父”可选择是否继承“子”之遗产。若“父”放弃继承,债权人只能在“子”的遗产中实现其债权,无权向“父”主张债权。即使“父”接受继承,也只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不足部分不需要用“父”个人财产清偿。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婷婷)

责编:南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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