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宜宾一火锅店因回收火锅油 老板厨师被判刑罚款
四川新闻网宜宾3月1日讯 2月27日,宜宾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该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行业工作。
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江安县江安镇剧专大道经营“巴人治灶串串香”火锅店。为节约成本、增加收入,被告人吴某某指使担任该店厨师的被告人刘某在该火锅店内,将客人吃剩下的火锅汤进行过滤沉淀后加工成“食用油”并于次日加入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利用餐厨垃圾加工成“食用油”,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任晓玲 易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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