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室内触摸有线电视接头时,竟意外触电身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日前,蓟县法院经审理认定,事故系因有线电视天线电缆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可靠接地所致,故一审判决被告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蓟县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1万余元。
吴某系本市蓟县某村农民,其亲属诉称,2011年7月23日,吴某在蓟县某村守粮场准备看电视,在往电视机上插有线电视天线时,被有线电视天线插头击倒,当场死亡。事发后,吴某的父母、妻子及三个子女将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蓟县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1万余元。
对此,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吴某死亡与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经审理,法院查明,2011年7月23日13时许,公安机关接某人报案称:在蓟县某村其朋友遭电击死亡。民警随即出警至现场,确认死者身份。当月26日,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显示,吴某死亡原因为电击死。成讼后,经被告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蓟县分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了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触电死亡一事电的来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吴某触电死亡一案电的来源最大的可能是,由于村有线电视天线电缆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可靠接地,导致有线电视系统电缆接地电阻值过大,放大器某处出现了有线电视电缆与供电火线相短接的情况,致使供电火线电压导入有线电视电缆系统,并使有线电视电缆插头带电。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亲属死亡,被告应赔付死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最高法院“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相关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总和应以每年不超过6725元共计20年为限,死者父母和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共计9万余元。关于原告主张死亡伤残赔偿金23万余元(11891元×20年)、尸体鉴定费900元,尸体保存费10540元的赔付,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经核实为:丧葬费2112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29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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