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父母为亡女索加班费
女白领张颖在写字楼地下车库非正常死亡,其父母张湖和王茜认为女儿每天工作长达16小时以上,日均收发电邮分别为24.6封和7.5封,常年超负荷工作,为此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英国伦敦金融城上海代表处(简称:伦敦金融城)和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外服公司),追讨女儿巨额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48.73万余元,遭到了两被告的拒绝。日前,静安区法院对张湖、王茜起诉作出均不予支持的判决。 (人名均为化名)
父母:
双休日节假日“随叫随到”
2008年1月1日,张颖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依合同及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张颖在派遣期限内且双方及用工单位无异议,本合同的终止可自动续延2年,并依此类推。外服公司将张颖派遣至伦敦金融城工作,岗位为首席代表,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工作5天。伦敦金融城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按工作需要安排张颖加班,张颖加班必须征得该用工单位书面同意。2011年4月21日,张颖在写字楼地下车库非正常死亡。 2012年4月中旬,张颖父母曾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仲裁委的认同,遂起诉至法院。
2012年9月,法院受理了张湖和王茜的起诉。两原告称,2005年10月,伦敦金融城拟设立代表处,张颖被招聘为雇员正式入职,负责伦敦金融城在上海代表处的开办等一系列工作。当时,张颖是该单位唯一的员工,也是上海伦敦金融城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为此,张颖与外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10月,因张颖工作表现出色被升任伦敦金融城中国区负责人,仍兼任代表处首席代表。自2010年5月19日至2011年4月21日,张颖日均收到电子邮件24.6封,发送电子邮件7.5封。无论是上班还是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张颖随时会接到工作指令、安排等任务,每日工时完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8小时。同时,张颖为伦敦金融城工作,每天工作长达16小时以上,常年超负荷工作。父母认为他俩为张颖第一顺序继承人,张颖超期超时工作已构成加班事实,特起诉要求伦敦金融城支付加班费358.9850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9.7463万元;而上海外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
每天加班8小时违背常理
法庭上,伦敦金融城称,首先依据双方合同张颖是2008年1月1日才至伦敦金融城工作,所以主张之前的加班工资缺乏依据;其次原告主张2010年4月19日之前的加班费,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再次,原告声称张颖每天加班8小时,每个休息日加班8小时,显然违背常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多是电子邮件发送、接受电子邮件,不能证明加班的事实,表示不同意该诉求。
外服公司称,2008年1月1日张颖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至伦敦金融城处工作。根据约定张颖加班必须征得公司书面同意,现张颖的父母并未提供上述证据,且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加班的事实。
法院:
加班事实缺乏依据难支持
法院认为,对于是否存在加班,应由劳动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为证明张颖存在加班事实,提供了多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予以证明,收发的时间节点,均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内容涉及工作情况、安排等。据此,原告称张颖存在加班事实,并要求参照起始时间计算加班时间。
法院以为,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本身来源于网络,且邮箱也由张颖所控制,确实存在被告所述被修改的可能,即使能够确认该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仅凭上述证据,不能确认张颖加班事实的成立。首先,从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内容看,主要涉及伦敦金融城给予张颖工作安排、指示以及张颖对于该安排、指示的反馈和执行,内容上并不能就证明张颖在加班;其次,从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收发的时间看,虽然均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但收、发电子邮件、短信均是瞬间、极短时间内的行为,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在最早和最晚收发电子邮件的时间之内存在加班,故仅以收发的时间来确认加班的存在,显然亦缺乏依据;再次,结合张颖的身份和双方合同的约定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必须经公司的书面同意,而本案至法庭辩论终结始终未见原告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张颖作为伦敦金融城首席代表,依常理她能自主安排工作时间,遂法院一审作出对张湖和王茜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晨报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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