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腐败资产跨境转移
中美联合研讨追缴问题
新刑诉法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
国内判决可追境外资产
贪官将腐败资产跨境转移,为自己和家人留足后路,“贪了就跑,跑了就了”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惯有模式。据审计署发布的消息称,截至2006年5月,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贪官外逃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有效阻断腐败犯罪资产的外逃?如何有效追回移至境外的腐败资产?
近日,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召开,就跨境资产追缴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记者专访了出席会议的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和北京预防跨国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谢绍华。
专家指出,新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将改变贪官“跑了就了”的现状,法院根据有罪判决,可提请他国协助冻结贪腐资产,遣返罪犯。专家建议我国应借鉴他国法律制度,尽早建立资产分享制度,以便更好地追缴境外的腐败资产。
跨国资产追缴·现状贪官携款外逃时有发生
2012年年底,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在京举行。中美两国专家、执法官员首次以犯罪资产追缴为主题,对中美两国合作追缴犯罪资产、资产没收、返还和资产处置和管理法律制度以及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进行了专题研讨。
根据世界银行初步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2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进行跨国流动,相当于全球33万亿美元生产总值的6%。
近年来,我国一些贪官携款外逃的案例时有发生。
如2003年出逃美国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涉嫌巨额索贿受贿,涉案金额2.5亿元人民币;2005年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汇往境外资金达6亿元人民币。
2001年畏罪潜逃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等通过各种手段将中国银行的4.85亿美元贪污、挪用、侵占,并洗钱至香港、加拿大和美国。
追缴境外腐败资产需跨国合作
北京预防跨国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谢绍华表示,腐败犯罪资产跨国、跨境转移,不仅给当事国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这一现象并非只在个别国家出现,单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执法和司法力量,难以有效发现和打击,也难以遏制其滋生和蔓延。因此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贪官跨境转移腐败资产,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流动速度快、洗钱环节多,加之各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使得打击此类犯罪呈现调查取证难、涉及国家多、冻结和追缴资产难等特点。
“要破解这个难题,需要中美两国认真落实联合国相关公约和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关于犯罪资产追缴和返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犯罪资产追缴的履约能力,严厉打击跨国、跨境犯罪,包括严重腐败犯罪。”谢绍华说。
跨国资产追缴·对话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查办外逃腐败资产时,主要通过冻结和扣押等措施与相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
根据我国签订的多边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我国政府目前可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司法协助。
新刑诉法新增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规定,作出的司法判决生效后,我国司法机关对已被贪官转移到境外的财产,则可申请公约所在国协助扣押、查封、返还等。这将改变之前贪官“贪了就跑,跑了就了”的司法尴尬。
新刑诉法增加查封手段扩大追缴范围
FW:对于已经转移到国外的贪官腐败犯罪资产,我国司法部门如何追缴?
郭建安: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查办外逃腐败资产时,主要通过冻结和扣押等措施与相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一是以调查取证为目的的合作,即为了完成我国的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需要被请求国的相关证据资料来支持刑事诉讼而采取的临时冻结、扣押措施的合作。二是以没收追缴返还为目的的合作,请求返还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赃物或犯罪所得。
FW: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是否有助于打击腐败资产转移?
郭建安:是的,应该说新刑诉法是一个“新利器”。境外扣押、冻结,都只是短期的临时措施,检察机关需要每隔半年去续扣、续冻,势必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同时这些财产也无法得到处理。在新刑诉法中,检察机关对犯罪资产采取的有关措施中,增加了“查封”手段,将原条文中的“物品”修订为“财物”,能更有效地对变换了资产形式的腐败犯罪所得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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