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岁少女,在凌晨被几名年轻男子带到海口东山镇后惨遭5人轮奸。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宣判,参与犯罪的被告人孙某获刑7年6个月。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2008年11月中旬的一天,警方接到女子阿红报案称,2008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她在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东苍村附近被轮奸。
据了解,2008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孙某(23岁)和朋友陈某军(在逃)、陈某、孙某涛等几人与被害女子阿红(化名,时年15岁)及阿红的朋友阿菁(化名)在定安某公园里聊天。次日凌晨,孙某和陈某军、陈某、孙某涛及孙某朋友5人带阿红到海口秀英区东苍村路口时,陈某将阿红带到水井边强奸,孙某等站在路边等候。随后,孙某及其朋友、陈某军、孙某涛先后对阿红实施了强奸。同案人孙某涛供认,对阿红欲实施强奸时,其因没有性经验,从而放弃了强奸行为。
2011年5月,孙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强行与被害人阿红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同案人陈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案人孙某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一起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孙某主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2012年年初,该院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宣判后,孙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称,其在案发当晚饮了大量的酒,脑袋昏沉,才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冲动,且是在对方主动默许下进行的,其未对阿红采取强迫及威胁手段,也没采取暴力措施。
海口中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时其处于饮酒后脑袋昏沉状态,且醉酒之人犯罪亦应负刑事法律责任。日前,海口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组)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