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多年的夫妻,抚养孩子的一方突然要求增加抚养费,他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东港一对母子为此打起了官司。
2006年,万先生和严女士因感情不和,经东港法院调解离婚,两人的儿子由万先生抚养,严女士每年承担抚养费1800元。6年过去了,儿子已上小学,1800元钱不足以支付生活、学习所需费用,于是,儿子与母亲严女士对簿公堂,要求将抚养费增至每年7200元。
在法庭上,被告严女士提出自己和再婚丈夫也有了孩子,双方父母都体弱多病,而且家里还有外债要还,无力承担这么多的抚养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女士作为原告的母亲,对婚生子有抚养义务,而其之前承担的抚养费已无法保证原告实际生活需要。所以,法院支持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是7200元过高,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最终判决:自2013年1月起至原告独立为止,严女士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400元。
王晓蕾 记者赵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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