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开门“放走”凶手 被判赔偿2万元

2012-12-19 09:54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 乘客在公交车上被人刺伤,司机及售票员没有报警还开门将嫌疑人放走。乘客将公交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今日上午,房山法院通报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晓飞近2万元。

  2011年5月2日19时许,下班后的晓飞乘坐公交车回家。乘客相互拥挤着,无意中晓飞踩了一名身材彪悍的男子一脚。晓飞心想人多踩踏是正常的,便没有张口道歉,谁料彪悍男子气急败坏地骂了起来,随后两人发生了口角。让晓飞没想到的是,彪悍男子从衣兜掏出一把小刀刺向他。晓飞躲闪不及,胸口涌出了血。

  有的乘客叫起来,公交车上的司机和售票员也吓呆了。可公交车并没有停下来,也没有报警,而是驶向了下一站,并且在下一站打开了车门,作案的男子趁势下车逃离了现场。

  事发后,晓飞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晓飞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晓飞认为,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未采取任何保护、防护等安全措施,并且导致凶犯逃逸,到现在还未被抓获。

  晓飞称,他既然乘坐了公交公司的车辆,公交公司就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公交车上发生被他人伤害情形,司乘人员有义务进行相关的治安保卫措施,并应当及时报警,尤其不能将行凶人放走。所以,公交公司对于晓飞因受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

  晓飞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1万余元。

  法院审案

  原告晓飞乘坐公交公司所属公车并刷公交卡购票,双方之间为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晓飞与其他乘客发生争执并被扎伤后,司乘人员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报警,违反了客运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赔偿晓飞的合理经济损失。

  经法院核实晓飞实际损失后,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晓飞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近2万元。 (记者 洪雪)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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