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纳溪区法院
涉案取款是由他人使用另行复制的“克隆卡”提取。发卡行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各承担50%。
银行卡揣在身上,卡内的3万多元钱却被人在另外一个地方取走了。相关证据锁定,这位异地取款者,当时使用的是一张无任何文字、图案的“空白卡”,与真实的银行卡大相径庭。日前,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银行卡盗取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储户、银行各承担一半责任。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储户现已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人取走13笔共3.8万余元
李勇(化名),家住泸州纳溪区上马镇。今年5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李勇驾车前往贵州,行车过程中,发现自己手机响个不停。由于正在开车,他无暇查看。16日凌晨,李勇查看短信这才发现,自己当初在银行办理的借记卡内现金被人提取了13笔,被提取现金共计3.8万余元。通过查询,李勇发现,自己银行卡内发生的13笔交易,全都发生在了宜宾长宁县,而这段时间,自己一直在贵州。随即,李勇向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报了警。
宜宾警方从自助取款机上调取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5月15日深夜至16日凌晨,李勇借记卡内的存款,被一名蒙面人,在长宁连续取走13笔。其中取款金额为3000元的合计12笔,取款2000元的为一笔。整个取款,共用去手续费406元。另外,监控同时显示,蒙面人所使用的,是一张卡面无任何文字、图案的空白卡。
随后,李勇找到银行,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协商无果后,李勇一纸诉状,将银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银行支付所有被盗取的存款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院判银行储户各担半责
法庭上,银行称,由于李勇卡内现金被盗取地点为宜宾长宁,不在被告营业场所。李勇卡内的钱是他自己取走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同时,银行还表示,储户应对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负保密义务。
纳溪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涉案取款是由他人使用另行复制的“克隆卡”提取。被告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借记卡的取款,并从原告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对此,被告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借记卡取款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原告对密码如何泄露应负有举证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对银行卡被盗取一事,各承担50%责任。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与李勇取得联系。李勇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李勇现已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泸州新闻热线:1330908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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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银行全赔
成都青羊区法院
银行AT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系ATM机功能上的缺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四川李女士2008年在某银行成都支行一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今年2月24日,银行记录显示,李女士卡上的存款于2月24日晚上23时8分至23时20分在北京的一处ATM机上分8笔取现共计2万元,分2笔转账5万元,并发生手续费235元。当时,李女士身在眉山。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AT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系ATM机功能上的缺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判决银行赔偿李女士存款损失70235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某银行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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