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因出国分歧引命案 2次精神病鉴定结果不一

2012-12-17 14:11 来源:法制网

  调查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两次精神病鉴定结论不同调查发现: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可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司法鉴定暗箱操作,减少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争议

  12月1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何虹健杀人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何虹健是浙江大学大一的学生,他和康婷婷是一对来自深圳的90后情侣。今年2月13日,两人因为出国留学引发争执,何虹健以掐颈部、切割手腕、用被子蒙头、捂嘴等手段致康婷婷死亡,随后持玻璃碎片切割自己颈部。因双方父母知晓并联系宾馆,他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抓获归案。

  何虹健作案时有无精神病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成为第二次开庭庭审焦点,控辩双方围绕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展开辩论。

  第一份司法鉴定由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何虹健患有脑肿瘤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第二份由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何虹健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为何得出不同意见?鉴定意见出现争议,何者为准?《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两份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

  4月26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何虹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9月14日,该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中,检方指控何虹健伪造相约自杀的假象,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方律师提供了一份精神病鉴定报告,并据此请求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减轻判处刑罚。

  对此,被害人家属和检方对首份司法鉴定和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杭州市中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对何虹健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依法委托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次庭审中,法官当庭宣读了二次鉴定意见:“依据何虹健既往一贯个性表现、社会功能、案发前后精神状况、身体状况及本次精神检查中所见,综合专家会诊意见,依据相关鉴定标准,无证据表明何虹健作案时患有精神疾病,故评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分析认为,通过对何虹健身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和对何虹健的精神检查,未查出何虹健存在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和智能损害。而且,针对何虹健两次头颅核磁共振检查结果,经影像科及神经内科专家会诊后认为,何虹健右额叶病灶为陈旧性或良性病变可能,在排除既往有癫痫发作情况下,认为该病灶对其个性及认知功能不会产生明显改变。

  检方和被害人家属认为,重新鉴定的相关论证、分析更为详细、客观全面和充分,结论更科学。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免于刑责是指其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了危害结果,该份鉴定意见所说的认知功能是指辨认能力范畴,首次鉴定也认为被鉴定人辨认能力障碍并不明显,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何虹健的辩护人认为,首次鉴定离案发时间最近,调查情况更接近于真实,二次鉴定存在矛盾内容,所以向法庭申请要求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出庭质证。

  这一要求被审判长当庭驳回。审判长表示,在两份司法鉴定报告出来之前,法庭走访或咨询了鉴定机构的相关专家,将结合庭审质证情况作出评判,并择日宣布判决结果。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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