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缙云县法院对云和县村民持刀劫持女副县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小伟犯绑架罪,被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张小伟的代理律师钟锦化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基本是“照搬”检察机关起诉书内容,对辩护人当庭提出的“检方证据存明显错误”的质证意见未予采纳,也未作解释。由于张小伟当庭表示不服,钟锦化称将向丽水市中院上诉。
“劫持”起因:为拆“家门口公厕”
5月22日,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河坑村村民张小伟在县委大院内的县委宿舍楼将主管信访、公安、司法等工作的女常务副县长李一波拘禁在屋内10余小时,要求政府拆除在其家门口兴建的公共厕所,并通知媒体和主管官员到场,称要反映诉求。当日下午,张小伟被警方击伤,人质获救。9月29日,张因涉嫌绑架罪被批捕,后移交缙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7日,缙云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早报记者了解到,检方指证,事发当天,除了“拆公厕”、“见记者和官员”,张小伟还要求拆除村内一位张姓村民的房屋,“否则就要对李一波下手。”劫持中,张还用一把事先准备的折叠刀对李一波进行胁迫,造成李右手背、左手指划伤。至当日18时许,由于不可能继续满足张小伟的要求,且经多次劝说张仍拒绝释放人质、情绪越发激动,现场处置指挥部下令特警突入房内,将张制服。
检方认为,被告以暴力等方法控制他人为人质,要挟政府满足其不法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同时,由于张小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此次犯罪是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系累犯。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绑架”?
早报记者了解到,7日的庭审中,“张小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成争议焦点。辩护律师认为,张小伟寻找被害人李一波,在主观动机上是要其帮助解决拆除违法公厕、给其母亲低保补助等合理诉求,希望自己能获得公开合理合法的对待;在客观上,张除了限制李一波出门外并无其他过激行为,最多只能被认定为“非法拘禁”,而不是“绑架”。
另外,由于非法拘禁行为仅维持10小时左右,其间张未对李实施侮辱、殴打等行为,被害人伤势也极其轻微。据此,辩护律师认为,张只是一般违法,达不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张小伟应无罪。
“被告上访的诉求本身并不违法,所以,其为上访而限制李一波自由至多能认定为‘非法拘禁’,不能构成绑架。”张小伟另一名辩护律师朱春莲表示。
“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有绑架罪要求的‘主观故意’和‘非法目的’。所以,绑架罪名不能成立。”钟锦化表示。
据钟锦化介绍,检方指控张小伟在李一波家门口持折叠刀劫持、威胁李一波,并划伤她的手,但物证折叠刀随后做的痕迹科学鉴定显示,刀上没有检测到李一波的血迹及DNA分型。另外,李一波证词称:张在其家客厅时曾用茶几上的水果刀劫持威胁她,但据案卷物证水果刀上的DNA鉴定结论,刀上也没有发现张小伟的任何痕迹和DNA分型。
钟锦化表示,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张小伟曾拿折叠刀劫持威胁并划伤李一波,所谓的“持刀威胁绑架”,不排除当事人杜撰或他人接听李一波电话信息后产生的错误认识。
而对起诉书提及的在当地政府拆除河坑村公厕后,“张小伟仍不满足,要求拆除村民张某房屋,否则就要对李一波下手”的指控,钟锦化表示,检方证据仅限于受害人李一波及县委书记和另一名当地官员的书证,相关证人并未应要求出庭与律师质证,“鉴于证人相互间关系的密切性,证词的真实性有待商榷”。
据了解,本案开庭前,被告辩护律师曾向法院申请,要求当事人李一波、云和县委书记张建明等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还向相关当事人寄送了申请。但庭审当天,所有证人均以工作为由拒绝出庭。
曾因“侮辱罪”入狱:判决“或存程序失当”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及相关书证等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小伟持刀劫持被害人李一波,以李一波人身安全要挟政府拆除公厕和他人房屋的事实。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事实上,张小伟已并非首次因反映家门前公厕情况而被判入狱。
早报记者了解到,2010年,张小伟就因反映其家门口违章建公厕,多次在当地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场所张贴、书写有损被害人人格、名誉的“小字报”,被认定为犯侮辱罪,判入狱2年——这起判决在“绑架案”中被公诉机关引用,作为张小伟“累犯”的根据。
钟锦化表示,此案中张的侮辱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的侮辱事实。虽然小字报出现“流氓”等字词,但没有事实描述,是气话、骂人,严格讲不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更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另外,在判决前,张就曾因侮辱罪认定的“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2次。因此,张不能因同样事实再行定罪判刑。
昨日,有关法律人士在看过侮辱罪判决书内容后表示,虽然从法院认定情况看,小字报内容可以勉强认定为侮辱、诽谤性质,但该案在法律程序上或存失当。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表示,刑法规定侮辱罪属自诉案件,原则上,被害人要追究侵害人的刑责,需由被害人自行起诉,而不是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尽管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可由警方立案侦查,纳入公诉程序,但仅适用侮辱、诽谤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特殊情形。而该案理论上无法达到上述的要求。”
据钟锦化介绍,张小伟被判侮辱罪案已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目前正在复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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