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
删除暂时性扣款
1997年版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曾规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
新的《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中,这一条被删除,同时,在凸显人性化服务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取消了对无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的经济处罚。
这一条与云南省10月起实施的新规差不多。云南省新规取消了对流动人口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政处罚措施,代之以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享受5次免费产检
新的《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服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向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证明到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可在昆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取消了“来昆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范围的限定条件。
今年10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新规则,将更加人性化,流动人口还可自主选择在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条例(修订草案)》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主要是指18周岁至49周岁的流动人口,即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今后,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在昆明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日前,经昆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正式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较1997年出台的《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此次提交审议的《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名称去掉了“管理”二字。
“流动人口来了就是昆明人。” 昆明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杨文惠表示,流动人口来了就把他们当成常住人口一样、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管理。那么新规对于昆明市的流动人口管理有哪些政策变化呢?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