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向第一起车祸司机索赔36万因两事故没关系不予理赔
象山人王老伯横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成颅脑重伤。王老伯治疗康复后,儿子小王开车送他去上海复查,再次发生撞车。这次,王老伯当场死亡。
在导致王老伯死亡的第二起车祸中,小王跟对方司机负同等责任。为此,小王上告法院要求第一起车祸中的轿车司机承担第二次事故中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昨天,象山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 事故还原]
王老伯过马路被撞伤复查途中出车祸身亡
2010年10月,王老伯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后,他被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重伤。在治疗过程中,王老伯要求去上海治疗。在上海治疗一段时间后,他逐渐康复,回到家中。
2011年1月,儿子小王开车送他去上海复查。然而,在途经的高速上,车子出了交通事故,王老伯当场死亡。
对第一起事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撞人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老伯负事故次要责任。
对第二起事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当时驾车的小王与他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起事故后经奉化法院判决,小王应对王老伯的死亡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
[ 案情分析]
二次受伤如何划分责任? 看两次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后,王老伯的家属跟第一次事故的肇事方矛盾很大。
今年6月,家属向象山法院起诉,要求发生第一次事故的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王老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补偿金等损失36万余元。这36万余元中,包括了第二起事故中法院判决应当由小王承担的6000元。
昨天,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起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家属认为,小王是受父亲委托带其去医院治疗看病,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偿帮工关系,帮工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即小王被判决承担的损失款6000元应当由王老伯承担,现王老伯已死亡,该款项则应当作为王老伯的损失由第一起事故的肇事司机承担。
第一次事故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则认为,因第二次事故造成的赔偿金跟第一次事故无直接关联,不予理赔。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二起事故已另案处理,该份判决由王老伯的儿子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跟本起交通事故(第一起)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难以支持其家属的诉请。(通讯员 郑琴项珊 记者郑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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