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 购买了标有“极品”字样的饮料,未想得到的却是非“极品”的口感。今年9月14日,消费者钟先生以“商业欺诈”将某超市起诉到法庭,要求超市退还其购买饮料的82元货款并增加一倍赔偿金82元,同时,要求超市向他本人做出书面赔礼道歉。10月29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钟先生称,2011年7月22日,他在该超市购物时,饮料区销售人员向他推荐,“某品牌极品蓝莓汁”价格实惠、口感特好。钟先生凭借对“极品”的理解,认为该蓝莓汁是口味最好、档次最高的,随后每瓶以20.50元的价格购买了4瓶,总计82元。饮用后钟先生发现,该“极品”蓝莓汁除口味酸涩,味道一般外,瓶底还有一些不明沉淀物。钟先生倍感“极品”蓝莓汁标识欺诈和误导。随后他查询相关信息得知,根据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相关法律规定,“极品”两字,属于绝对化用语,此外,国家工商总局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各地相关企业严格按此执行。同年9月14日,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
超市方答辩称,钟先生所陈述的并非事实。首先,钟先生所诉4瓶“极品”蓝莓汁是否是在该超市购买的不能确定。其次,超市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该产品时,并未推销称该蓝莓汁口味特别好,钟先生称“蓝莓汁味道酸涩”一说,他们认为,每个人对酸甜的理解不一,因人而异,并不能作为超市欺诈消费者的依据。在钟先生投诉该产品之前,他们并未收到甘肃省、兰州市相关工商部门下发有关“极品”字样的处理意见,超市销售的“极品”蓝莓汁也未遭到相关工商部门的查处。钟先生投诉后,他们查阅相关资料后才得知,“极品”二字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随后才对该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最后,超市一方认为,如果钟先生所诉的事情属实,愿意退还钟先生的货款82元并赔偿82元,但对于钟先生提出的书面道歉不能接受。该案因双方未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将定期宣判。(记者徐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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