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夜间,两名歹徒来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灵照寺,在方丈释永修住处投宿时将其杀害,并抢走其5000元钱等财物。寺庙僧众和其亲属整理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个人在当地各个银行存有400余万元存款和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释永修女儿张译云要求继承父亲遗产被拒后,一纸诉状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到法院。
今年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9月20日,玉溪市中院宣判:释永修出家后,在寺院生活期间,其或寺院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400余万元存款属于大悲普度寺,驳回原告张译云的诉讼请求。
9月24日上午,该案判决书已送达原被告双方。
方丈遇害
400余万元存款引官司
释永修出家前名为辛应恒,玉溪人,生于1947年12月。1979年,与妻子离婚后到昆明筇竹寺出家。当时,其女儿只有两岁多。1990年,释永修被聘为玉溪市著名寺庙灵照寺的住持,2005年3月升为方丈。
据释永修原妻涂女士介绍,在女儿出生前,其前夫就笃信佛教。一次,前夫带她到昆明筇竹寺时,与该寺百岁高僧结缘。当时高僧告诉他们,女儿的名字必须另寻他姓取名,不然将来会有灾难。他们信了高僧的话,取高僧俗姓张作为女儿的姓。法庭上,被告质疑女儿为何不跟其父亲姓的原因就在此。涂女士说,前夫出家为僧后,平时常回家看望女儿,一直在尽父亲的责任,但她也无法解释前夫巨额存款来自何处。
2010年1月26日夜间,同为22岁的吴雄和瞿永涛来到大悲普度寺释永修住处,要求投宿。凌晨2时许,趁释永修熟睡,吴雄用小板凳朝释永修头部砸了数下,接着瞿永涛用手掐其脖子,并用绳索将其勒死后,抢走其5000元现金、一部银白色摩托罗拉手机和一些随身物品,趁夜逃到朋友钟红江处。次日早上,3人逛街购物,瓜分了余下的钱财。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展开侦破工作,不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9月10日,根据刑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判决:吴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瞿永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释永修被害后,在红塔区民宗局的主持下,其亲属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整理释永修遗物,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各个银行存了400余万元,同时有20余万债权单据。清点完毕,其存款和债权单据被红塔区民宗局保管。此后,释永修的女儿张译云多次到红塔区民宗局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继承父亲遗产,但被拒绝。今年1月16日,她一纸诉状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
案件焦点
方丈名下巨款该归谁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件列为“阳光司法工程”案件,于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张译云诉称,其父亲释永修(俗名辛应恒)原系玉溪市灵照寺住持,2010年1月26日被抢劫杀害。之后,其与被告灵照寺佛教管委会在玉溪市红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持下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确认释永修(辛应恒)名下存款为3215608.74元、债权为200390元。其多次与被告协商遗产继承事宜,但均被拒绝。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以上存款及债权属释永修的个人财产。
被告灵照寺佛教管委会辩称,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故张译云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涉案存款及债权来自于佛教信徒自愿布施、社会捐赠以及寺院出售香火、素斋的收入,应属寺院所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6月26日的庭审后,38岁的灵照寺僧人释延流曾对前来采访的媒体说,师父释永修是个老好人,为灵照寺发展出了很多力。他们吃住在寺庙,平时没有领取过工资。开功德箱清点时,一般有四五人在场,清点完毕交给师父去存。他们对师父把款存在个人账户上的行为有看法,但不敢说。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
玉溪市中院在9月20日的判决书中认定,释永修原名辛应恒,张译云系其出家前的婚生女。释永修于1988年始任灵照寺住持,后升为方丈,2010年1月26日被抢劫杀害。之后,玉溪市红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持张译云与灵照寺佛教管委会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确认释永修(辛应恒)名下存款共计3215608.74元、债权共计200390元。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以释永修或辛应恒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共计2810786.67元,该数额与经过玉溪市红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持双方当事人清点的存款中不重合的部分为1397190.38元。据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以上存款共计4207977.05元、债权200390元属释永修的个人财产。
玉溪市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张译云是否属适格原告;释永修(辛应恒)名下的存款及债权归属如何认定。
一审宣判
僧人接受布施捐赠属寺院
经审查,释永修被抢劫杀害后,玉溪市中院作出的(2010)玉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云高刑终字第1484号刑事判决书,已确认张译云系释永修的女儿,现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张译云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
该案中,原告主张涉案存款及债权属释永修个人所有,被告抗辩认为属寺院所有。经审查,释永修于1988年起即在寺院生活,其名下虽有相应存款,但原告并不能够提供证据证实款项的来源。相反,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款项来源于信徒布施、捐赠、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
故玉溪市中院依法认定释永修出家后,在寺院生活期间,其或寺院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原告主张释永修(辛应恒)名下的存款及债权属释永修个人所有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合议庭驳回原告张译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译云负担。(记者刘百军 本报通讯员 武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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