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被李先生饲养的藏獒咬伤,导致无法哺乳女儿,故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奶粉钱。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赔偿陈女士奶粉钱4700元。
陈女士诉称,今年3月,李先生饲养的藏獒从两米多高的墙内窜出,将她父亲的腿咬伤。她知道后赶往现场,该藏獒又从院中窜出,将她的两腿咬伤。事后,李先生将他们父女送到狂犬病医院进行救治,医生嘱咐需输液。陈女士说,因她有刚出生两个月的婴儿需吃奶,就没有输液。一周后,医生说她已感染必须输液,且输液期间不能给婴儿喂奶。她随后输液7天,其间奶水逐渐往回抽,且停止输液后,使用各种方法奶水都下不来,只能给婴儿喂奶粉。
陈女士说,婴儿需喂奶至一岁半,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她要求李先生赔偿哺乳费2万余元。
李先生辩称,他饲养的狗确实将陈女士咬伤,但他一直安排陈女士就医,全程陪护并交纳费用。陈女士在治疗中不遵从医嘱导致感染,也是他出资给陈女士治疗,又为陈女士购买了补血生乳药物、猪蹄等营养品,并已支出1300元为孩子买奶粉,不同意支付哺乳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被狗咬伤,确需购买奶粉以喂养其女。对于孩子的哺乳期,参照相关法律,应认定自今年3月起考虑10个月为宜。扣除李先生已经支付的1300元奶粉费用,法院酌定李先生赔偿陈女士奶粉钱4700元。(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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