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欲以530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豪宅”,谁知签好了合同却遭房主反悔。双方两次对簿公堂,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然而上诉期间,房主仍将房屋以620万元价格卖予第三人,于是李晓第三次走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且赔偿自己房屋差价损失90万元。近日,闸北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支持李晓除返还利息以外的全部诉讼请求。
80后小老板买“豪宅”
80后青年李晓聪明能干,经营着几家公司当起了不折不扣的小老板。两年前,李晓相中了某处一套附有地下室的房子,宽敞明亮,总面积有近250平方米。 2010年11月,李晓与房主金铃签订了居间协议,并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
同年12月3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致协商约定房屋转让价为530万元,李晓应在签订合同后2日内首付房款265万元,剩余的265万元以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且双方于2011年1月20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还约定,“乙方未按约付款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10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当月,李晓分三次向金铃支付首付款共计200万元。
2011年1月19日,李晓致函金铃已备齐全部房款,请金铃一同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然而2日后,金铃回函称,由于李晓未按约支付首付款,至今拖欠63万元,故合同应已解除。
上诉期间房东高价卖房
买房不成的李晓将金铃告上闸北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李晓虽未按约全部支付首期房价款,亦未申请银行贷款,但金铃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书面催告李晓付款,结合李晓于合同约定的过户日前告知金铃房款已备齐的事实,以及诉讼中承诺付款的事实,难以认定李晓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2011年8月,闸北法院依法判决金铃协助李晓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金铃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然而,随着房价的节节高攀,2011年10月,金铃不顾正在上诉期,以62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另一名买主,且约定交易中的税、费、中介费均由该位买主承担。同年11月底,金铃与该位买主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80后再告房东讨差价获支持
这下,李晓的购房梦是真的打了水漂,一怒之下他再次将金铃告上法庭。庭审中,金铃表示,李晓迟延支付首付款,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基于自己已通知李晓解除合同,故自己在前案一审期间,就与另外买主达成买卖意向,只不过在二审期间完成了交易,故自己并非恶意将房屋转让。现同意解除双方间买卖合同,返还已收房款200万元,但不同意李晓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因合同纠纷涉讼后,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故被告在二审期间擅自将系争房屋另行处分,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被告该行为显属恶意违约行为。鉴于原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悖,应予支持。(晚报记者陆慧 通讯员王俊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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