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36名贩子拐卖223名婴儿 主犯被判处死刑

2012-06-16 10:15 来源:云南网

云南36名贩子拐卖223名婴儿 主犯被判处死刑

  人贩子头目被判死刑

  “被告人蒋开枝长期从事拐卖儿童活动,所拐卖儿童人数众多,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从严惩处。”昨天下午2点,随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雪松响亮的宣判声,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公开宣判。

  认定

  贩卖1个男婴获利3万

  公诉机关从5个方面,指控蒋开枝等36人拐卖婴儿的犯罪事实。

  法庭审理证实:2009年底至2010年8月不到一年的时间,今年51岁的会泽农妇蒋开枝等人,将从云南宣威、会泽、开远等地拐骗、收买来的婴儿,贩卖到河南省。蒋开枝从收买婴儿、雇佣和安排人员运送和接送婴儿、支付和收取买卖婴儿的费用等环节均起组织、领导和指挥作用,并且收买、贩卖、接送、中转223名婴儿。其中李金顺、徐顺花夫妻卖给蒋开枝婴儿29人,裴文兰等18人帮助蒋开枝运送婴儿194人。

  蒋开枝每贩卖一个男婴可获利3万余元,一个女婴获利2万余元。为方便购买和转运婴儿,蒋开枝在宣威一医院附近专门租了房,同时聘请了彭庆托等3人为自己开车接送婴儿及运送人员。长期雇佣了吴仕珍等18人将收买的婴儿运送到河南省郑州市。

  宣判

  主犯蒋开枝被判死刑

  法庭审理中,蒋开枝等36名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6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65岁,最小的刚满20岁。其中女性被告人高达28人,其中大部分都来自偏远山区,文化程度为文盲和半文盲的多达34人。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开枝等36人以谋利为目的,参与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庭审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表明,本案犯罪成员较为松散,多数被告人属于亲戚关系,经相互介绍参与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相互独立,仅受蒋开枝指挥和安排,与法律规定的犯罪集团构成要件不相符。共同犯罪中,彭庆托等受蒋开枝雇佣参与接送婴儿,或将寻找到的婴儿出卖给蒋开枝,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据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宁选斌、 张林鹏、裴文兰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黄丽等31名被告人判处3年至14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花絮

  打“飞的”送婴儿

  为避免乘坐火车的疲劳和风险,蒋开枝在“收货”后,直接请人制作假出生证,雇佣裴文兰、黄丽、彭云梅等以孩子生母的身份,坐飞机直接飞河南郑州后,再安排人“接货”。

  法庭审理证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裴文兰、黄丽、彭云梅分别运送婴儿20人、18人、16人;饶正会、蒲秋燕各运送15人到郑州……每成功运送一个婴儿,蒋开枝支付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报酬。

  法官释案

  买方市场是祸首

  李雪松院长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认为:

  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

  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为安全,易得手,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最为重要的是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李雪松说,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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