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4岁的国企女高管吴小莉贪污案一审落槌。上海市二中院认定吴小莉在担任上海公欣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总经理期间贪污4200万元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此前检方的起诉材料显示,1994年至2010年5月期间,吴小莉先后担任上海公欣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即七十高龄时仍在担任公司总经理。
庭审中,吴小莉称,2000年以前公欣公司属于上海公用事业局。2000年至2008年期间,公欣公司处于无上级单位监管的状态。后约于2008年底,上海市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始接管公欣公司。2009年底,公司开始转制。
公开资料显示,公欣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为建筑业,主营资质为监理资质,资质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
检方指控,2009年8月底至2010年5月,吴小莉在公欣公司由国有企业转让改制非国有公司以及审计部门对公欣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采用销毁公司财务账册、凭证和伪造账册和凭证等方式,共计贪污4600余万元。
2012年2月28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昨天,二中院就此案公开宣判,74岁的吴小莉依然坐着轮椅到场。为防止意外发生,法院照例在法庭门口安排了一名医生待命。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小莉将4200余万元国有资产隐匿账外,未纳入转制范围,并将上述财产予以私分,供个人支配,构成贪污罪。(早报记者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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