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镇长私分国有资产460万 分赃前先“扣税”

2012-05-29 07:14 来源:广州日报

广东顺德一镇长私分国有资产460万

  (资料图片)

  一审法院查明其伙同他人私分国有资产460万元 共同贪污20万元 受贿40余万元

  广州日报讯(记者曾毅) 昨日记者从相关方面获悉,顺德伦教镇镇长等集体涉嫌虚增工程款贪污一系列案件,其中时任伦教镇长的黄锡棉涉嫌贪污受贿案有了一审结果。顺德区人民法院查证黄锡棉伙同他人私分国有资产共人民币460万元,共同贪污20万元,共受贿407300元。

  鉴于上述犯罪事实,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黄锡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和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由于黄锡棉还在顺德看守所,记者从其辩护律师,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用和处获悉,黄锡棉已收到了判决书,“是否上诉,还要与当事人商讨,现在暂时还没有决定。”苏用和说。焦点:

  三宗犯罪为“单位犯罪”

  黄锡棉案件成为顺德市民近几个月议论的焦点,不仅是因为黄锡棉曾担任经济大镇伦教镇的镇长,还因为案件错综复杂,其中牵涉1999年到2005年期间,伦教镇领导班子“集体贪污”的情况。昨日的顺德法院判决书,对检察机关公诉黄锡棉的部分罪状,作出了权威查证解释,认为其中三宗罪,为“单位犯罪”(见右表前三项)。

  对于以上犯罪事实,顺德法院认为,这些均属伦教主要负责人决定后作出的集体行为,伦教街道党委作为伦教街道的一个内设机构,以集体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党委成员,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当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这些犯罪属于贪污犯罪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黄锡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手段:分赃前先“扣税”

  黄锡棉一案中,顺德法院认为其任职伦教镇原副镇长、镇长、伦教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财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顺德区伦教街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黄锡棉作为上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经法院查明,黄锡棉与“好同事们”,一共私分了国有资产460万元之巨,更荒唐的是,在几次分赃前“黄锡棉们”还懂得走“正常程序”,先进行了扣税处理。顺德法院列出其中一次数额巨大的分赃为2005年7月,黄锡棉调任,决定来个“临别秋波”,开完党委会后决定“发点钱给党委委员”,于是集体决定从伦教土地发展公司,以支付街道供电公司属下电力安装公司工程款的名义,将100万元国有资产瓜分,先扣税10%,余下90万元,恰好9位委员每人10万元。

  法院:揭发他人为“坦白”

  黄锡棉瓜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不过被双规后有“立功表现”。经过顺德法院查明,在立案调查后,黄锡棉对其存在的贪污等严重违法问题供认不讳,并自行供述了1996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多名包工头和伦教供电公司好处费的事实。

  根据这些情况,顺德法院认为黄锡棉是在纪委掌握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后才如实供述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的犯罪事实,该部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不属于自首。而其主动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是在纪委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属于自首。

  黄锡棉“六宗罪”

  贪污部分

  1.1999年到2005年期间,时任伦教镇长,从华顺发电厂提取现金290万元,分给当时伦教镇领导;其中个人分得46万元;

  2.2003年至2005年期间,时任伦教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他人,通过虚增工程款套取财政资金150万元,用于节日支出;

  3.2005年5月,时任伦教街道办事处主任,与他人通过虚增工程款套取财政资金80万元,个人分得10万元;

  4.2005年7月,时任伦教街道办事处主任,通过虚增工程款套取财政资金90万元,用于个人私分,个人分得10万元;

  5.2005年7月,时任伦教街道办事处主任,从华顺发电厂提取20万元用于私分,个人分得6万元。

  受贿部分

  1996年到2005年期间,时任伦教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承接伦教市政工程的包工头承接工程、回收工程款提供方便,收取包工头好处费46.8万元。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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