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一乡镇副镇长酒后驾车致人受伤,然后驾车逃逸。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泗洪首个公职人员醉酒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樊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樊某,男,1972出生,泗洪县孙园镇原副镇长。2011年11月29日下午两点多,樊某醉酒后驾车撞倒行人赵某,造成赵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樊某驾车逃离现场,直到下午6点多,樊某才到泗洪县交警队投案。经泗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樊某的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属醉酒状态。案发后,樊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调解协议,樊某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损失共计7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樊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自愿认罪,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樊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代快报记者 王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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