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记者 吴海婕 通 讯 员 葛东方
时报讯 昨天,陈明月再次被带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法院当庭判决陈明月交通肇事罪,并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24日1点半左右,陈明月醉酒驾车,沿台州市椒江区星明路西侧车道自北往南行驶,到了台州市椒江区第五中学南侧路段时,追尾碰撞了一辆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向前与停在路边的货车尾部碰撞,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出租车司机受伤被卡在驾驶座。
现场群众报警,出租车司机被救出送到医院后,已无呼吸、心跳。警方认定出租车司机因车祸致胸腹部受到撞击,心肺及腹部脏器严重挫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明月乘车逃往台州市新港国际大酒店。后在亲友劝说下投案。
法院认为,陈明月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明月交通肇事后逃逸,虽构成自首,但有醉酒驾车等从重情节,不予从宽处罚。鉴于陈明月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合考虑陈明月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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