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奸杀案8年悬而未决 嫌犯从死刑改判15年

2012-03-28 08:46 来源:法治周末

  历经5次一审判决4次发回重审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有期徒刑

  女大学生命案8年悬而未决

  8年时间,中院5次判决,高院4次发回。量刑从死刑到死缓,从死缓到有期,山西洪洞县8年前发生的女大学生被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起死回生,而受害人家人则极为心寒。直到现在,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中。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发自山西临汾

  每年的2月21日,对山西省洪洞县曲亭镇师村的农民李双记、马福英来说,都是个心痛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是小女儿李荣健的忌日。8年前的这一天,正在大连翻译学院读大学的小女儿被人杀害,并抛尸涧河里。那一年,她21岁。

  8年来,作为母亲的马福英几乎哭瞎了眼睛,但是她每一天还是要到路口看看,因为她老是想着哪一天女儿会突然回来。

  而对李双记两口子来说,今年的2月21日,他们尤为心痛,被控强奸杀害李荣健的嫌犯栗树华,被临汾中院的判决否定了。这等于说女儿的案子又成了无头案。他们觉得无法给冤死的女儿一个交代。而在此之前的7年多时间里,临汾中院所作的4次判决都是认定栗树华是杀害李荣健的凶手。

  女生遭遇抛尸嫌犯涉案数起

  2004年2月21日下午5点,李双记的小女儿李荣健从姨妈马桂英家出去到火车站买车票,准备第二天返校。此时,她正在大连翻译学院读大学一年级。谁也没想到,她这一走就再也没回来。李荣健的家人于是四处寻找,没有结果,24日,姨父梁大旗报案。

  2月27日清晨,洪洞县公安局的110指挥中心接到了一个急促的报警电话。民警迅速赶往位于县城东的涧河滩案发现场。在水中发现一具裸体女尸,经过对尸体进行检查,并作技术鉴定,警方认为裸体女尸遭遇过性侵犯,被强奸杀害后抛尸。

  经过刑侦技术人员的勘查发现,死者颈部有明显勒痕,确认为勒颈窒息死亡,而且尸体所在的地点也不是案发第一现场,从现场的勘查中,警方除了找到死者留下的一个头花,以及现场地面上发现的拖痕之外,其他一无所获。

  警方展开了调查走访,迅速通知了李荣健的家人对尸体进行辨认,结果正是李荣健。

  女大学生李荣健被害的案件,很快在洪洞县传得沸沸扬扬,县城及周边村子的群众谈起此案时都充满了恐惧。公安局成立了“2·21”专案组。由于死者被发现的地方不是案发第一现场,再加上抛尸在小涧里,现场也没有留下任何有用的线索,就在侦破工作陷入困境时,专案组民警在案发的现场周围,发现有多处可疑的脚印,这一发现让案情有了转机。

  为了从脚印中提取侦破线索,公安局从省公安厅请来了足迹鉴定专家加入到专案组,对现场遗留下的可疑足迹进行综合分析。公安厅足迹鉴定专家郭可华当时推断此人身高在1.75米到1.82米之间,年龄在30岁左右。

  但经过3个月对3个乡镇15个村庄地毯式的排查,案件依然没有丝毫进展。当年5月底,警方调整侦破工作方向,决定重点摸排当时周边地区发生的强奸案,争取从没有报案的受害人身上查到线索。7月16日,案情有了突破。民警在现场南面的涧桥村排查的时候,听说前几天有个姑娘被强奸了。几经周折,民警最后找到了这个女孩。

  受害人在案发后由于种种顾虑,没有报案。通过做工作,受害人姜红哭诉了7月13日被强奸的经过。她说,罪犯是蒙着面强奸她的,还向她要了手机号码。

  从姜红的描述中,警方了解到嫌疑人也是采用勒颈的作案手法,与“2·21”案件极为相似。那么“2·21”强奸杀人案是否为同一人所为?民警提取了姜红手机里嫌疑人的电话号码,通过技侦手段,查到了一名叫栗树华的可疑人员。

  警方立即将栗树华拘传过来,通过辨听声音,姜红确认就是他。

  虽然,警方最终确定了2004年7月13日和2003年12月26日的两起强奸案都是栗树华所为,但没有证据说明栗树华和“2·21”强奸杀人案有直接的关系。为了不放过任何线索,洪洞县警方再次请来了足迹专家,对栗树华的脚印进行模拟实验,结果认定现场足迹就是栗树华所留,7月27日,专家作出了刑事技术鉴定书。

  媒体当时对此案的报道说,得到专家的证据认可后,专案组民警再次对栗树华进行了突审,7月29日凌晨,栗树华交代了犯罪过程。

  栗树华,当年30岁,洪洞县大槐树镇辛堡村人,是一个出售观赏鱼的个体户,已婚并有两个孩子。

  “2·21”案件侦破后,洪洞县城像过年一样,百姓拍手称快。洪洞县电视台对此进行了报道,在电视画面中,栗树华还指认了作案现场。

  嫌犯的落网让李荣健的家人感到了一丝安慰,李双记夫妇还给公安局重案队送去了锦旗。

   中院7年5判嫌犯起死回生

  据当年的媒体报道,通过审讯,栗树华还交代了在半年内共强奸了6名女子的事实。但由于无人报案,找不到受害人,警方最终认定4起。

  最早的一起发生在2003年12月26日。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当晚8时许,在洪洞县城南环路庄园新桥附近,栗树华驾驶摩托车,尾随路过此处的妇女张小莹,后用领带套住张的脖子将其拖至涧河坝上,用刀片威逼张掏出身上的500元钱,继而将张强奸。之后,栗又逼迫张说出家庭住址并交出家门钥匙。后将张的下衣脱光,用刀片将领带割成两截,分别捆住张的手、脚,将其放至一水渠旁,扔掉张的下衣后逃离现场潜入张家,盗走价值488元的手机一部和保健品两盒。

  第二起便是涉嫌强奸杀害李荣健。

  第三起发生在2004年4月11日。当晚9点多,栗树华在火车站候车准备去太原进货。因火车晚点一个多小时,他便在车站溜达,看见妇女项玲玲骑摩托车路过,速度很慢,就尾随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套住项的脖子,连人带车挟持至附近的小树林,抢走现金670元,之后把项拖至地垅边,将项强奸。继而又打开摩托车上的箱子,盗窃未果后逃离现场。

  第四起就是“7·13”这一起。当晚9点多,栗树华在县城南桥头夜市吃饭期间,发现女孩姜红一人行走,便尾随至涧桥小学附近,从后面用背心勒住姜红的脖子,并持刀威胁,将其挟持至附近一民房背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其间,他通过翻看姜红的身份证知道了她的姓名,并记下了她的手机号码。临走时还跟姜红说“你有钱花吗,没有钱我给你,随后跟你联系”。第二天晚上8点半左右,栗用朋友的手机给姜红拨了两次电话。中国移动通讯电话记录单都记录在案。栗树华的这次“大意”帮了警方一个大忙。“2·21”强奸杀人案由此告破。

  2004年12月8日,临汾市检察院就上述4起案件向临汾中院提起公诉,李双记夫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5年8月10日,临汾中院作出判决,认可了公诉机关的起诉内容,认定栗树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决栗赔偿李双记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8263元。栗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临汾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2006年11月29日再次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只是民事赔偿改判成了65636元。栗再次提出上诉,高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这一次,临汾中院没能坚持到底,虽然还是原先那些起诉事实,但2009年4月28日的判决将栗树华改判死缓。但栗树华并不买账,仍然上诉,临汾市检察院也提出抗诉,可在高院二审过程中,省检察院又撤回了抗诉。省高院第三次将案件发回重审。2010年10月4日,临汾中院第4次作出判决,仍然认定栗树华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缓。栗树华第4次提出上诉,省高院第4次将案件发回重审。

  转眼到了2011年11月10日,临汾中院第5次开庭审理此案,虽然检察院仍然指控栗树华犯案四起,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但这一次中院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只认定了2003年12月26日和2004年7月13日两起案件。2011年12月19日,临汾中院作出第5份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栗树华有期徒刑10年和5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栗树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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