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怡 通讯员 杨克元
晚报讯 由于不堪忍受养女不断借钱,已过甲子之年的方老伯夫妇决心将养女“请出门”。日前,闵行区法院确认双方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作出准予解除方老伯夫妇与养女方芳(化名)之间的收养关系的一审判决,方老伯夫妇要求方芳支付抚育费补偿款10万元的诉请予以驳回。
今年60多岁的方老伯夫妇于1982年时领养了刚满月的女婴,取名方芳。方老伯夫妇视方芳为己出,不料,长大后的方芳不但无心工作,而且常常出没于酒吧等场所恣意消费。由于无正常收入,方芳不断地向养父母伸手要钱。方老伯夫妇劝方芳勤劳节俭,自食其力,但方芳只当耳边风。
2001年,方芳擅自搬到外头居住,偶尔回到家中,只为向二老要钱。有时甚至带着债主让方老伯夫妇还债。 2008年,方芳以做生意为由,分几次向方老伯夫妇借钱。老人看在女儿面上,陆续借给她30万元。但方芳仍不断以各种理由前去借款,并以借高利贷相威胁或以辱骂、恐吓等恶劣手段逼迫。
两位老人称,至今已陆续借给方芳的债款已超过70万元,且从未归还。但是,方芳的借钱行为依然没有停止,一旦遭拒就扬言要杀了两位老人。两位老人商量后决定不再承认这个女儿,去年9月,他们将养女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收养关系,要求对方补偿10万元。
法院认为,方芳由方老伯夫妇收养并抚养成年后,非但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反而不停向两位老人索取钱款,实属不当,其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双方亲情关系,并致使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已难以调和,双方确已无法再共同生活,鉴于方老伯夫妇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依法予以准许。至于方老伯夫妇要求方芳支付生活费的主张,由于并无证据表明方芳有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因此难以支持。方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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