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因廉政主体责任缺失被摘帽,是严肃党纪法规的题中之义,彰显的是权力责任对等的现代治理理念。
9月6日下午,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因任内连续三名厅级官员落马,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被免去领导职务,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消息甫出,引发广泛关注。
尽管当地媒体披露,今年2月,李庆贵已履职河南省直管县体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但其在市委书记任上因“领导责任”被免,仍具有风向标意义。这一案例表明,一旦班子成员乃至属下官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身为“一把手”的党委书记不再像以往那样,能高高挂起,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从常理而言,这番处理不难理解。据了解,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包括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在内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且3人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治下出现如此严重贪腐事件,市委书记无论是否知情,都不应独善其身。
但在此前,只祛除“害虫”,鲜少追责地方一把手几乎是处置常态。更有甚者,同僚及下属“犯事”,有的一把手非但把自己择得干干净净,还将此作为政绩以示“反腐有力”。这显然有悖常情常理,民众对此难免多有不解不满:似乎一做书记,就像进了保险箱。
变化的迹象早已出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更是进一步指出,“有权力没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并明确对重大腐败案件实行“一案双查”。1个月前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也规定,对“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可见中央早已认识到问责关键岗位领导偏软的情形。李庆贵此番“中枪”,亦属严肃党纪国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按通报说法,李庆贵被问责是因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党委书记,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当是本职,不可养痈遗患。
去年9月,新华社曾报道,山西省委原书记袁纯清不再担任山西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袁纯清自陈山西发生严重腐败问题是长期积累的结果,但作为时任省委书记负有领导责任。但相较之下,李庆贵因主体责任不到位被问责,透露出更明确的信号。
接下来,惟愿类似做法向着持续、深入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继续保持高压的问责态势,不松劲、不懈怠,使之成为廉政与反腐的新常态,常抓不懈,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另外,举凡没有落实好辖区党风廉政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一把手”,均可照此办理,形成制度并坚决落实,这也能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缓解乃至避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的腐败问题。
说到底,“一把手”的存在不能仅体现在用权,也应体现在担责上。因廉政主体责任缺失对“一把手”摘帽,本质上,是权力与责任对等的体现,彰显的是公平、公正的现代治理理念,而压力层层传导的制度框架下,廉政建设也会有更多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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