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的适当介入,能够相对有效地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比如协调公共资源,为广场舞提供最低限度影响他人的场地,或以立法形式确立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使得不同群体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够相对明确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广场舞的口碑,有点像老北京的臭豆腐,闻着很臭、吃起来很香——舆论场上,几乎没人说它一句好话,但投身其中的大妈们,却乐此不疲、欲罢不能。
这局面似乎有望改观: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通知,以很正式的语言为广场舞正名:广场舞是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文化体育活动,近年来在全国蓬勃开展,在丰富城乡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展示群众良好精神风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剥开官式语言的刻板外皮,上述这段话无非是要说:广场舞是个大家喜欢的好东西。
想想其实也对。尽管舆论场上对广场舞的讥讽、嘲笑、恶搞不绝于耳,但静下心来想想,广场舞和跳广场舞的大妈们,又和我们有什么仇、什么怨?就算音乐有些喧闹、舞姿有点凌乱,但从根本上说,广场上略显笨拙的群舞,又和篝火边的“锅庄”有多大区别?何以后者就是旅游者千里跋涉也要寻找的“原生态”,前者就成了网络上千夫所指的公敌?其实,广场舞本无原罪,网络上对广场舞的同仇敌忾,更可能是现实生活中阶层矛盾或代际冲突的网络呈现。只是由于大妈们在网络世界中缺席,使得不屑于广场却痴迷于网络的子女们,得以在以网络为主阵地的舆论场上,对大妈们进行了一场肆意的缺席审判。
如果一定为广场舞的名声不佳找到相对客观的成因,则广场舞的“外部性”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投身于广场舞的大妈们,会在手舞足蹈的过程中得到身心享受,但对于被动的旁观者,尤其是那些无法逃离的邻居而言,激昂的音乐或呼朋引类的喧哗,不仅不具任何美感,而且会成为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干扰因素。就此而言,广场舞与臭豆腐之间,确实有着极其相似的属性。所不同者在于,臭豆腐的消费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私属空间,其“闻着很臭”的外部性至多影响到不吃臭豆腐的家庭成员,却与更多的社会成员无关。而广场舞这块巨型“臭豆腐”,其牵涉到的范围却要广泛得多。此时,如何协调跳舞与不跳舞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变得格外重要。此前,由于广场舞在舆论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实际博弈中也被剥夺了话语权,大妈们只能以实际行动强行维护自己在广场上的地盘,以致往往呈现出一种“蛮不讲理”的姿态。
四部委的“通知”,或许在为广场舞正名的基础上,为大妈们的行为多少提供了一点“理论基础”,让大妈们在“想跳就跳”的任性之余,也能为自己辩解一句“广场舞是个好东西”。
其实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的适当介入,能够相对有效地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比如协调公共资源,为广场舞提供最低限度影响他人的场地,或以立法形式确立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使得不同群体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够相对明确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像各地陆续出现的那样,以各种针锋相对的方式,让矛盾、冲突直接发生在街头。
现在城市生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群的高度密集,及与此相伴而生的各种利益冲突。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理当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务,以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公共秩序。
至于四部委“通知”中所承诺的“培育一批扎根基层、综合素质较高、专兼职结合的广场舞工作队伍,推出一批具有文化内涵、审美品位和健身功能,便于群众接受的广场舞作品”,倒真是大可不必。只要可以不受阻碍地放心跳舞,大妈们的创造力、组织力、表现力,远非政府组织的“专业人士”可以望其项背,放心交给她们自己就是了。干好该干的,别管不该管的,永远是政府应该恪守的边界。(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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